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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施行《北京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3-6-24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38|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在宅基地擅建房拆迁时不予认定 从8月1日起,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这是记者从国土房管局获悉的。 从8月1日起,本市 ...

在宅基地擅建房拆迁时不予认定
从8月1日起,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这是记者从国土房管局获悉的。
从8月1日起,本市开始施行《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农村村民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
按照新的拆迁管理办法,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8月1日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8月1日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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