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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首次适用高院司法解释审理商品房纠纷案

2003-5-29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75|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5月21日,房山法院受理了原告金某等三人,诉被告房山区一农工商经济联合社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件是房山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后受理的首例此类案 ...

5月21日,房山法院受理了原告金某等三人,诉被告房山区一农工商经济联合社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件是房山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后受理的首例此类案件,据悉也是新司法解释颁布后,北京市首例要求按照该司法解释审理的商品房买卖纠纷案。近日房山法院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新司法解释开庭审理该案。
  三原告在起诉书中诉称:三人均系外省来京人员,2001年3月,他们看到该农工商经济联合社的售房广告,广告中载明,在其处买房可以转为北京市户口,三人以转户口为主要目的,于2001年6月与该农工商经济联合社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总房款30%的首付款。三原告认为,该农工商经济联合社在与他们签订合同时已明知政策发生变化,根本无法办理北京户口,但并未告知原告仍与他们签订了购房合同,而且该农工商经济联合社至今仍不具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因此三名原告均要求法院根据近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双倍返还购房首付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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