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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制定售房新规 拖欠工程款不许卖“楼花”

2003-4-14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56|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近日,市建委、市计委、市规划委、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劳动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价款支付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严治工程款拖欠。   五委办局联合制定的新规定要求,建设工程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 ...

  近日,市建委、市计委、市规划委、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劳动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价款支付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严治工程款拖欠。
  五委办局联合制定的新规定要求,建设工程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否则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
  《规定》特别明确,拖欠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必须限期支付,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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