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新拆迁管理办法与原细则在四个方面进行了重大改变。 针对拆迁实践中,一些拆迁人出具虚假证明,抽逃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行为,新出台《办法》中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存入拆迁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签订拆迁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明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程序、违反协议的法律责任等。”这些规定既有利于解决拆迁人抽逃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问题,又可扼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该项资金挪作他用,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新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并考虑到住宅房屋拆迁中存在争议较多的特点,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对住宅房屋规定为“住宅房屋由市、县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按照上一年度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结合供求关系和环境变化等因素,确定不同区位、不同结构、不同类型的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果,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成新、楼层、朝向、环境、使用率等因素,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单价。”这样规定既体现了被拆迁住宅和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不同要求,又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就地安置,另一种是易地安置。按照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房屋拆迁后,仍然建设住宅房屋,对被拆迁人应当就地安置,但在实践中,个别开发商由于片面追究经济利益,借故将被拆迁人向区位较差的地区安置,致使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解决这一问题,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优先就地安置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因特殊原因,无法就地安置的,实行易地安置,但应当征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同意。” 目前,搬迁运输已经进入市场,搬迁运输费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因此新《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搬迁补助费,参照运输市场价格确定。”关于临时安置补助费,考虑到辽宁省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城市房屋拆迁规模、房地产市场发育情况等都存在较大差异,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确定,要考虑房屋建筑面积、过渡期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登记人数等因素,因此,新《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临时安置补助费,依据房屋建筑面积、过渡期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登记人数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