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物价局和市国土房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的通知》,对房屋转让和租赁的相关手续费制定了新的标准,并要求各地自即日起执行。 房屋转让手续费,按住房面积收费。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3元/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减半),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6元/平方米(房改房减半),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转让手续费在新标准制定出来以前,暂按成交价的2%收取,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房屋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租约期一年以内:住房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每套租赁手续费20元;使用面积100-30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租赁手续费60元;一年以上:住房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每套租赁手续费30元;使用面积100-300平方米每套租赁手续费45元;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每套租赁手续80元。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租赁手续费在新标准未制定出来以前,暂按以下标准执行:年租金1万元以下,每件次房屋租赁手续费为年租金的1.5%:年租金1万-10万元,租赁手续费为年租金的1%;年租金在10万元以上的,租赁手续费为年租金的0.8%,租赁手续费由出租人承担。 上述房屋转让手续费收取标准为全市统一价。租赁手续标准为该市渝中、江北、南岸、大渡口、沙坪坝、渝北和巴南等近郊九区的收费标准,其余各区市县可根据当地情况,在不超过近郊九区标准的前提下,由当地相关职能部门确定收费标准。通知要求新标准即日起执行,原制定的有关房屋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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