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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37家开发商不实现承诺将退房退款

2002-3-14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4|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京城房地产业界增添了“新行规”,在市消费者协会、市房地产促进会、市房地产协会的倡议下,本市37家房地产企业昨日向社会公布了8项承诺,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自身原因不能实现这8项承诺,将向消费者退房、退款 ...

  京城房地产业界增添了“新行规”,在市消费者协会、市房地产促进会、市房地产协会的倡议下,本市37家房地产企业昨日向社会公布了8项承诺,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自身原因不能实现这8项承诺,将向消费者退房、退款。
  据市消协有关负责人介绍,房地产的消费纠纷正逐年上升,2001年仅市消协就受理了538件房地产投诉,比1998年增长128%。问题集中在夸大或虚假宣传、房屋面积不明晰、五证不全销售房屋、物业管理不到位等方面。
  8项承诺分别是
  一、保证销售的商品房“五证”齐全,产权合法无异议,并具备齐全有效的房屋产权登记资料,使购房人能及时顺利地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若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因致使本承诺条款无法兑现的,向消费者退房、退款。
  二、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的,按照合同约定,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三、保证交付使用的房屋工程质量合格,经政府备案,确保房屋设备的完好和正常使用。经房屋鉴定部门认定,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向消费者退房、退款,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四、保证出售的现房面积与实际相符,预售房屋面积严格控制在国家允许的误差范围之内,超过误差的按合同约定办理。保证依据法规进行公摊计算,明示所售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面积数据。
  五、保证广告宣传内容真实、可靠。若广告内容与实际不符的,经有关部门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六、保证房屋交付时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保证书”内容兑现有关承诺。对已售出的在保修期内的商品房,若因房屋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七、保证为消费者提供简便的房屋入住手续和周到的售后服务,对所售商品房及有关服务的一切承诺,均以文字形式提供给消费者,或写进合同。
  八、自愿接受北京市各级消费者协会对在商品房买卖和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进行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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