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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2002-2-19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54|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历经三次审议的《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月5日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这 个条例在审议过程中在全社会广泛征求了意见,并举行立法听证会,多个焦点曾引发激烈辨 论。但随着条例的通过,这些焦点尘埃落定,有了 ...

历经三次审议的《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月5日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这
个条例在审议过程中在全社会广泛征求了意见,并举行立法听证会,多个焦点曾引发激烈辨
论。但随着条例的通过,这些焦点尘埃落定,有了“说法”。
“两证”不强求合一,但要在同一场所统一受理、限时发放
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是否要合一,从条例提交一审起就成为最大的焦点。
在一审中,委员们怀着强烈的责任感呼吁“合一”,于是,二审时,条例第6条明确提
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统一发放房地产
权证。尚未确定一个部门负责的,应设立一个专门机构或者在一个场所,统一受理房地产交
易登记申请,发放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二次审议稿的这个规定与现实相比,可谓超前了一
大步,在公开征求意见和立法听证中争论激烈。在综合考虑各方意见以及现实承受度后,三
审草案稿再往回退了半步。与两证发放现状相比,仍有积极的推动意义。
5日下午记者在提交表决稿上看到,条例第6条第2款的前半段仍是二审稿的内容,对
“两证合一”作出趋势性引导,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由一
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在本市、县(市)行政区域内颁发统一的房地产
权证书。但是该条款不再规定没有统一管理的地方,房产部门和土地部门要共同设立专门机
构,只规定在一个场所统一受理两证申请,并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这将促进政府部
门提高工作效率有了法律保障和约束。
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政策由政府制定,更为灵活
出于既激活房地产交易市场又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的目的,草案二审稿第8条曾规定:“以
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实际购房款(扣除超过面积控制标
准购房支付的市场价)的百分之二以下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后,即可作为商品房上市
交易。”但是,在提交表决稿中,这个内容被删除了。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此问题曾进行认真调研,发现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现
行政策较为复杂,很多地方充分让利于民,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缴纳标准远低于2%,有
的甚至不缴纳。如南京市2001年房改房上市交易量为10050宗,其中仅93宗收取土地收益。
另外,法律、法规对稳定性要求较高,政府部门的政策较灵活。而房改房上市交易一般并不
依赖于国家强制力,更适宜由政府部门制定,不但符合国务院规定,还有利于进一步改革,
进一步让利于群众,比省人大用立法方式规定更加灵活。
预售商品房面积纠纷处理:旗帜鲜明向百姓倾斜
预售商品房的实际交付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时,购房者可以不用再担心利益在不
知不觉中受损。因为条例在这方面作了大量规定,并且旗帜鲜明地保护百姓利益。
条例规定,实际交付面积大于或者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超过3%的,预购人有权退房;
实际交付面积大于部分不超过3%的,预购人补交房价款,超过3%的,产权归预购人所有,
可不支付该部分房价款;实际交付面积小于部分超过3%的,预售人要双倍返还该部门房价
款。这些内容可有效制止售房者玩“面积差”谋利的伎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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