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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0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67| 评论: 0 |来自: 网络
日前,上海市颁布的《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规定》已经实施。根据《规定》,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个。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要重新招标。新建商品房需预售的,其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在申领预售许可证前完成;新建商品房出售的,在物业交付使用前6个月完成。已交付使用的物业的招投标活动,应在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前2个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