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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2001-11-28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50|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酝酿已久的《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于日前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以行政划拨方式 ...

  酝酿已久的《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于日前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减半征收。按规定应收取服务费用的,按最低限收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
  开发申请条件: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和项目开发投资总额30%以上的项目资本金。
  建筑面积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户型以二、三居室为主。单体项目平均每户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00平方米,单户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40平方米;小区项目平均每户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15平方米,单户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50平方米。
  销售价格: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具体的销售价格(包括预售价和现售价)由物价部门会同建设、房屋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构成因素确定,并实施监督管理。价格构成因素包括征地费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等。
  购买资格:家庭年收入未达到本市上年度城镇家庭年均收入的150%的本市城镇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统计局公布的收入水平,上年度城镇家庭年均收入约6000元,但这是一个动态数据,每年标准参照统计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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