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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拆迁补偿不再“一刀切”

2001-11-20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42|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近日结束的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通过。   这部地方法规强调,拆迁补偿标准不再一刀切,欺贷币补偿金额根据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由评估机构以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 ...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近日结束的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通过。
  这部地方法规强调,拆迁补偿标准不再一刀切,欺贷币补偿金额根据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由评估机构以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依据,结合房屋区位、结构和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
  同时,该条例规定,房屋拆迁补偿后,被拆迁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其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按规定容积率占有的土地面积,超过部分的土地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9条规定予以补偿。也就是说,那些有院落的房子今后拆迁也能得到补偿。
  条例还规定,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到安置后的四个月内支付补助费。补助费按照与被拆迁房屋面积、地段相当的平均租金确定。延期安置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在外过渡补助费低也是以前拆迁户反映的一大焦点,拆迁户拿了少量补助费在外租房,还得自己贴钱;如果不拆迁,不但住得好,自己也不用掏钱。条例规定以拆迁房同类地段、面积的市场租金作为补助标准,减少他们在外过渡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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