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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颁布的《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1-11-20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51|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近日正式开始施行,广大市民能够享受哪些新的房屋拆迁政策呢?记者为此专门采访了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有关工作人员。   由原来的实物安置,改为货币补偿为主,是此次房屋 ...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近日正式开始施行,广大市民能够享受哪些新的房屋拆迁政策呢?记者为此专门采访了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有关工作人员。
  由原来的实物安置,改为货币补偿为主,是此次房屋拆迁政策的最大变动。据工作人员介绍,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
  原先实行的房屋重置价补偿,不包括土地、地段等因素,标准很低。新的拆迁政策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由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分别确定。
  在评估房屋价值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出不少于两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并说明其资质、信誉等情况,供被拆迁人选择。据悉,省建设厅已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办法,正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不日即将出台。
  为确保货币补偿金到位,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新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80%为专户储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拆迁人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另外,如果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其被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用房。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规定高于36平方米的每户最低安置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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