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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了解决由于“文革”时期等历史原因造成的私房落实产权问题以及标准租私房使用人的问题,北京市政府专门出台了解决标准租私房承租人的安置方式,以及标准租私房承租人腾退私房后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同时对于购买住房的,可免征契税及免交房屋买卖手续费;另外,对于承租人按照房屋残值购买现承租住房的,产权人可免缴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据了解,目前,我市尚有标准租私房约3.9万间,建筑面积约有56.61万平方米,承租户约有1.9万户,其中约有96%分布在东城、西城、崇文和宣武四个城区,其租金按照政府规定的每月3.17元/平方米标准执行。 由于租金水平过低,使得房屋产权人无力修房等,造成房屋破损严重,严重危及了承租人住用安全;另一方面,由于租金标准受政府限制(由政府定价),租赁关系的无限期,并且随着新的拆迁管理办法的出台,补偿安置侧重所有权人,同时兼顾使用人,因此,妥善解决标准租私房问题已迫在眉睫。 我市自1978年开始落实私房政策,并于1984年开始陆续发还产权,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及居民住房普遍紧张的客观现实,许多私房住户不能及时腾退,此外也有许多私房原来就存在租赁关系,因此就出现了带户发还产权的情形。当时主要出于对承租人利益的保护,政府对带户发还产权的私房的租赁关系及租金标准进行了干预和限制,形成了私房标准租制度。 随着住房货币化的深入,商品住房市场的出现,标准租私房产权人的权利意识开始增强,致使政府不得不考虑解决其承租人的住房问题。在这次新的规定中,主要结合政府资助、单位补贴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的方式。 1.对于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在别处另有住房的,应当无条件搬出;但是,对于住房未达标的,应由其产权单位按照货币化政策发放住房补贴。 2.鼓励承租人与产权人协商,由承租人购买现住房产权,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即如果产权人同意承租人购买现住房的,可按照房改政策免征契税以及免交房屋买卖手续费。 3.对于承租人及其配偶在别处没有住房,其所在单位如果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单位应当按照房改政策发放住房补贴或安置住房,并负责将承租人搬出。 对于承租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落实住房补贴或安置住房有困难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负责解决。 但是,如果承租人及其配偶没有单位的,可由其共居人所在单位发放住房补贴或安置住房。 如果承租人及其配偶已离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承租人及其配偶、共居人均无单位的,应由其所在地区的区、县政府负责解决。 4.单位租用标准租私房安排个人住用,由单位支付租金的,应当放开租金,由单位与产权人双方议定租金、租赁期限和其他有关事项,重新修订房屋租赁合同;如果产权人不同意继续租用的,单位应无条件将承租人搬出。 5.单位租用标准租私房安排个人住用,由个人支付租金的,由单位按照房改政策优先为其发放住房补贴或安置住房,负责将承租人搬出。单位不能按照上述办法解决的,承租人又暂不搬出,产权人可按规定提高租金并修改租赁合同,承租单位应当发放提租补贴。2002年3月起,月租金可提高至每使用平方米10元;2002年3月起,月租金可提高至每使用平方米20元;2003年12月起放开租金。 6.如果承租人家庭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条件的,承租人可按照《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申请廉租住房。 7.对于已确定结合房改实施危旧房改造的地区,在实施危旧房改造时一并解决。 另外,对于承租人与产权人原订有房屋租赁合同,但承租人已故,那么其共居人未与产权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由共居人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承租人。 标准租私房是指“文革”初期由本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接管,“文革”后落实私房政策带户返还产权,并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城镇私有出租房屋。 标准租私房承租人是指与标准租私房产权人订有私房租赁契约;或者没有订立私房租赁契约,但长期居住标准租私房,并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单位或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