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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禁令:宅基地开发房地产一律无效

2001-11-8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43|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中新广东新闻网11月8日消息(张慧鹏、廖新科)广东省高级法院日前正式向全省法院下发《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出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加强广东农村集体土地管理,限制和 ...

  中新广东新闻网11月8日消息(张慧鹏、廖新科)广东省高级法院日前正式向全省法院下发《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出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加强广东农村集体土地管理,限制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意见》明确规定,对于未经依法批准,在农用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当事人所签订的出让、转让、出租合同一律无效,当事人根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将互相返还,土地返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复耕。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违法用地或非法建筑,需先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后才能确定其财产权益关系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将农村集体土地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包括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转让、出租或以合建形式变相转让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转让、出租或以合建形式变相转让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均将被法院判为无效。
  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受让方、承租方已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应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当的补偿。受让方、承租方没有实际使用集体土地致使土地闲置的,土地闲置费应作为损失,由双方按照过错责任大小进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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