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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1-11-7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39|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针对将于200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西省建设厅日前向全省各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专门通知,要求各地:   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宣传《条例》。让当事人了解、掌握、自觉执行《条例 ...

  针对将于200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西省建设厅日前向全省各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专门通知,要求各地:
  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宣传《条例》。让当事人了解、掌握、自觉执行《条例》,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规范房屋拆迁评估,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因此,各地必须加强对房屋拆迁评估的监管力度。
  加强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全省各区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审核和监管制度。要防止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利用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权力进行非法牟利。
  加强对拆迁单位和拆迁人员的管理。各区市要以贯彻《条例》为契机,依法取消一批信誉差、投诉多的拆迁单位的执业资格。逐步建立拆迁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做好新老条例衔接工作。按照法律不涉及既往的原则,2001年11月1日之前已经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原则上仍按原《条例》的规定执行,且力争在11月1日前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新老《条例》的政策衔接,要确保平稳过渡,避免造成大的社会震荡。政策过渡时期,尤其要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依法行政,规范拆迁行政管理行为。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管理职责,转变管理思路,规范行政行为,要以《条例》实施为契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管理透明度,所以行政审批工作都要有明确的办理条件、工作时限,并对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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