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重庆市商品房价格计算方法暂行规定》,明确商品房必须实行明码标价,以“套内建筑面积”取代原“建筑面积”。按此规定,购房者对水、电、气、通讯、闭路电视等代收费以及公摊也可自己计算。 新《规定》明确了商品房销售价格应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如果购房户要求,也可按建筑面积计价。但无论以何种面积或方式计算,其列入计价的公摊部位和面积,应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一般来说,消费者自己也能方便地测量出套内建筑面积。消费者的困惑解除后,能从明码标示的房价中决定买与不买。 若商品房销售面积与核定面积差异值在±6‰内(包括6‰),买卖双方互不找补差价;若销售面积与核定面积差异值在±6‰至±3%(包括±3%)之间,按购房合同约定单价,多退少补;超过±3%以上,购房户可在多退少补或退掉所购房两者中任选其一。 水、电、气、闭路电视、通讯一般称为“五通费”。 新《规定》对包括“五通费”在内的代收费作出了界定。代收费是指在商品房价格之外,应由购房者自己缴纳的费用。包括:未计入商品房价格成本的天然气、闭路电视安装费;住户直接与经营单位结算的水、电一户一表的安装收费;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应由购房户缴纳的费、税部分;应由购房者自己缴纳的其它费用。 《规定》明确下列费用不允许列入代收费项目:商品房室内水、电、通讯安装工程费;小区(或规划红线内)室外水、电、通讯管网设施安装费(包括供电贴费、开闭所、配电房等建筑安装工程费);按规定应计入建安工程费或基础设施费的其它费用。 《规定》强调:商品房必须明码标价。标价的内容包括:商品房坐落的具体位置,包括地点、幢号、楼层、房号(预售商品房应标明轴线范围);户型(提供用于面积计算的房屋建筑平面布置图等相关资料);面积(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阳台建筑面积同时标明);价格:每平方米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销售价格(含朝向、楼层差价)同时标明;土地使用年限、代收费、物业管理方式和收费标准等,均要标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