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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对建设用地作出新规定

2001-10-19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33|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日前,重庆市政府审议通过了《重庆市建设用地监管若干规定》,给那些炒卖土地的商人套上了“紧箍咒”。   按照新规定:凡从动工开发期限起始之日起,已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闲置建设用地,政府将无偿收回土地使 ...

  日前,重庆市政府审议通过了《重庆市建设用地监管若干规定》,给那些炒卖土地的商人套上了“紧箍咒”。
  按照新规定:凡从动工开发期限起始之日起,已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闲置建设用地,政府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被占用土地,并由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注销其建设用地权属或批准书、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文件。
  此外,对开发区或者其他成片开发的土地,以有偿的方式取得单个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自该土地动工开发期限起始之日起满两年,投资不足总额的25%或实际开发建设面积未达到应开发建设土地面积三分之一的闲置用地,闲置满两年经司法查封且超过审判结案规定限期的闲置用地,政府也将无偿收回。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闲置用地,政府都将无偿收回。
  这次的新规定还对“动工开发”作了明确界定,即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进行建设且建筑基础达到正负零标高的为动工开发起始期。逾期不开发,除政府、政府部门行为或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对于已交定金、占用土地已满两年而未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政府一律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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