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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主要内容

2001-10-12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62|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关于办法试用情况   《招标办法》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委员会、产权人或其他单位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时,均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其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建设单位 ...

  关于办法试用情况
  《招标办法》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委员会、产权人或其他单位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时,均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其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物业管理委员会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时,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关于招投标时间
  新建用于出售的物业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商品房销售(预售)之前完成;自用物业,应在入住前3个月完成;已投入使用的物业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到期前1个月完成。
  关于招投标实施
  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行备案制度,招标人在招标前应提交下列材料报市小区办备案,其中,物业管理委员会招标应到区县房地局备案。
  招标人可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关于开标与评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时,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还可邀请公证机构参加。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代表及物业管理方面的技术人员、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以5至9人为宜,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2人。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满五年以上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市国土房管局应建立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招标人可从专家库名单中随机抽取评委,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直接从专家库中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可采用下列两种方式确定中标人:
  1.综合评分,以分数最高者为中标;
  2.综合评议,经评委有记名投票决定。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有困难的,可委托市小区办代理组织招标活动,招标活动所需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关于管理权交接
  招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或原物业管理单位应将项目竣工总平面图、设备安装竣工图、附属公建配套设施及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有关设施及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及收益归属清单等档案资料移交中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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