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投诉有“尚方宝剑”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维护业主的合法权利,省建设厅日前下发了《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办法》。 该办法对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都有明确约束。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居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擅自占用、挖掘居住区道路、场地;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或解除后15日内,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或损坏、隐匿、销毁应当移交的资料、财物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使用人可以对其投诉。 开发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业主、业委会和物业使用人也可对其投诉:未承担前期物业管理责任的;出售住宅未同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或在同一居住区收取基本服务费不一致的;不承担未出售住宅的物业管理费的;居住区未经综合验收的或验收不合格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使用维修基金或者将管理用房转让、收作他用的,以及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后,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居住区管理用房和有关工程建设资料;未按合同约定降低服务质量的。 ^^^^^^^^^^^^^^^^^^^^^^^^^^^规范维修基金管理 《陕西省城市住宅公用部分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对住宅共用部分作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居住区内全体业主共同拥有、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管道、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与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办法规定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并规定维修基金在银行分户存储,专款专用。在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它用。同时办法对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管理及续筹等问题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业委会将按“章”组建 《陕西省城市居住区业主委员会组建办法》(试行),对在本省行政区内实行物业管理的城市居住区组建业主委员会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办法指出,业主委员会是居住区内代表全体业主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居住区内物业综合验收合格,且入住业主达到50%以上和已出售的公有住宅具备实施物业管理条件的,应当筹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办法规定居住区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开发单位或公有住宅出售单位及部分业主,组成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在业主代表大会召开30日前,筹备组应将业主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个人简况在居住区公布,征求业主意见,其所代表的业主有1/5的业主提出异议的,不得确定为业主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 业主大会直接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筹备组应在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将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及个人简况在居住区公布,征求意见,有1/5的业主提出异议的,不得确定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办法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成立后要办理的相关手续、法定职责等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