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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香港土地征用制度比较(1)

2001-8-6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18|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土地征用的补偿土地征用,是国家因公共事业的需要而征用私人土地,致使被征用人的权益受到损失,因此要给予合理的补偿。   台湾补偿的内容。土地征收的补偿包括土地征用费和土地赔偿费。土地征用费即所征用土 ...

  土地征用的补偿土地征用,是国家因公共事业的需要而征用私人土地,致使被征用人的权益受到损失,因此要给予合理的补偿。
  台湾补偿的内容。土地征收的补偿包括土地征用费和土地赔偿费。土地征用费即所征用土地的价值,土地赔偿费即因征用造成的经济及其他损失的补偿。台湾的土地征收补偿分为:被征收土地的地价补偿;土地改良物与土地一并征收时,对改良物的补偿;被征收土地的改良物由所有权人自行迁移的,对改良物的迁移费补偿;对因征收土地使相邻地受到损失而给予的损失补偿。
  补偿的标准。土地征收中地价补偿标准的合理与否关系到土地征收能否顺利实施。台湾土地征收多以低于市价之公告土地现值为地价补偿基础,以致引起民众抗争,造成取得土地困难。为此,有关部门研究完成《土地征收条例》草案初稿,拟统一各个法律中规定的九种不同土地征收地价补偿标准,研究以“合理价格”或以市价征收土地。
  香港补偿的内容。因香港的土地全部归政府所有,征地补偿主要是赔偿被征用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的价值及土地之中或之上所有、保留或享受的任何权益、权利或地役权的价值,其中包括租客的租约权、居住权及其他有关的经济利益,对此政府都要给予赔偿津贴,如搬迁费、新居的基本装修费、损失原居住权的赔偿费、租金津贴、建筑费等。
  对于农地,则赔偿在该地耕种的一切农作物及家禽、畜舍的一切损失。此外,还赔偿如坟墓、鱼塘、水井、水池、围墙、耕作农具、灌溉系统、金塔及有限度的祭祀费用。
  补偿的标准。可分为三类:对于业主,以收回业权当日的市价作为标准来赔偿给原业主;对于租客,如租客在收回物业当日,仍享有租约权及法律保障的居住权和有关经济上的利益,政府照章予以赔偿;对于农民,以收地当日的市价为标准赔偿在耕地上的农作物、家禽、畜舍等一切损失。
  对于这些补偿标准有时会有不合理的情况,对此政府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给予赔偿外,另加一笔恩恤补偿:如果原业主居住在该物业内,而该物业的市价低于新楼市价,政府会以恩恤补偿的方法弥补差价。如原业主在短期内无法找到合适的新居,政府还可给予最高可达六个月租值的租金津贴。
  如属租客,则会按照租客在香港居住的年限、家庭人数及其他一些标准予以不同安置。符合标准的可安排入住永久性的公共屋村,暂时不符合标准的安排入住临时房屋区,等日后入住公屋。另外,政府还会给予部分赔偿津贴,如搬迁费、新居基本装修费、损失原居住权的赔偿等。
  如属新界收地而影响到整个或部分村落的居民,政府会在征得村民的同意后另找地方重建新屋,每间新屋的标准有三层楼高,面积达700平方英尺(约65平方米),同时政府会给予各方面的津贴,如搬迁、装修费用。如在旧屋清拆、新屋尚未建成时,政府会给予临时租房的津贴。又如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未找到合适的重建地点,政府会赔偿一切所需费用,包括建筑费、搬迁费、装修费,有限度的租金补偿及其他费用。如果原用于经商或工业的物业,政府也有一个恩恤赔偿标准,使该业主可另找继续经营地点。政府会预先拨一笔款项给该业主或用户,等该业主或用户核算出遭受损失的准确数字后,可将所有帐目呈交政府有关部门审阅。如预拨款已超过实际损失,政府不再另给赔偿,而多余金额也不再扣除。如预拨款少于实际数,政府会作出额外赔偿。对于工业用户迁徙用地,如政府拥有多层工业楼宇,则会优先租给该等受到影响的人。如工商业用户需用官地,政府也会考虑在一些暂时没有发展计划的政府土地中批出一些短期租约,提供经营使用。
  对于新界农民,如他们需另找农地继续经营,可向政府提出申请。政府会审批下发证照让他们另建住房及其他房屋继续经营。
  新界农用地赔偿额通常以恩恤标准计算,因香港农用地价值不高,如以当日市价收回土地,会使农民蒙受较大损失,所以恩恤金往往大大高于农用地市价。
  补偿的方法。政府收回业权后,根据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一是政府在收地之后28日内发出书面通知,将赔偿金发给一切合格受领人。这些受领人如接纳政府赔偿,则签订同意书,并保证日后不会借其他理由向政府提出补偿要求。如有特殊理由的人,政府会发表格供他们提出赔偿金额及赔偿理由,并呈交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二是如业主或其他受影响的人不满意政府的赔偿金额与赔偿方法,双方都可到土地审裁处提出诉讼申请,要求公正裁决。
  三是对于居住在受影响物业的租客,政府赔偿金额的标准是根据一些恩恤金额的标准来制定的。即使对方不接纳该笔金额,政府也仍先发出该笔资金让他们作出搬迁安排,但政府会同时提出书面声明,声明接受该笔资金的人仍可保留提出要求超额补偿的权利,甚至向土地审裁处提出申请诉讼的权利。
  四是申请人可以聘请专业人士,如测量师、律师、会计等替他们作赔偿估价,与政府交涉以及向土地审裁处提出诉讼。所有费用除诉讼费外都由政府负责承担,而诉讼费则由土地审裁处来决定承担人。
  应付给的赔偿金额依法达成协议或作出裁决后,土地局长可在政府公报上发表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赔偿金。该款项自张贴公告一个月起至领取赔偿金期限结束上附有利息,由土地裁判所参考香港银行协会成员银行的定期存款的最低利率,随时规定利息率。如没有人在规定期限规定地点领取赔偿金,局长应将该款付给财务司。
  在规定期限结束五年之内,可付给证实有权领取者。五年结束后,未付出的赔偿金应转为政府总收入。如无法找到有权领取者或在土地裁判所作出判决后六个月内未领取,或土地局长认为其不能有效地解决政府的赔偿责任,局长可指令将赔偿金交给其认为能适当代表的有权领取者。
  香港征收补偿的方式,不同时期也有所不同。60年以前,全部以现金支付。60年后,政府采取“换地证明书”的办法获得征收补偿。该办法为:一是征用地是屋地,则该屋的业权人可获得正常的补偿额之外的“特惠补偿”,或换取同等面积的建筑地换地权益书;二是征用农地时,每一平方英尺土地先可获得评定补偿额的一半现金收益,余下的一半可选择收取现金或要求取得换地权益书;三是农地的换地权益书换取建筑地时以5:2的比例打折扣;四是农地换屋地时,还要补回征用农地时农地与屋地之间的地价差额;五是土地权益书可自由转让,可卖给地产商或其他需用地人,价格可自由议定,征地时年份愈久,农地与屋地间的差额就愈少,因此换地权益书的价格就愈高;六是以换地权益书标投土地,如有竞争,则按权益书的年限以及被征用土地的区域位置来计算;七是征收土地的赔偿,每半年调整一次。
  由于权益书发出多收回少,为了清理积压的权益书,政府想出了权益书币值化的办法,币值按权益书的年限,且按一定公式来计算。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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