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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管理暂行办法(1)

2001-5-31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34|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 (粤国土资(规保)字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保证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用地 ...


^^^^^^^^^^^^^^^^^^^ (粤国土资(规保)字[2001]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保证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用地保障,根据国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编制、报批、执行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包括国家下达我省的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含耕地,下同)、本省的土地开发整理折抵指标和城镇建设专用指标。国家下达我省的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是主体,土地开发整理折抵招标和城镇建设专用指标是年度农用地转用坟墓指标的补充。
第四条 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是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组成部分,随土地利用计划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没有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滑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必须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第五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建立台帐制度,按建设项目实施情况逐笔核销计划指标。
第六条 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每年7月10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上半年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执行情况,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预报全年的执行情况, 次年1月20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年度的计划指标执行情况。
第二章 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第七条 省、 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农用地转用的实际情况,提出本级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建议。
计划建议于每年11月10日前由省直有关部门和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在综合平衡省直有关部门及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计划建议的基础上,提出全省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建议,与耕地保有量计划建议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建议共同构成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建议报国土资源部。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土资源部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的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按以下原则编制我省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并报省政府批准下达:
1、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和分布安排;
3、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对土地的需求;
4、各地现有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和闲置地情况;
5、上年度耕地占补平衡情况;
6、各市上报的年度计划建议;
7、上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
第九条 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重点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用地。凡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和省立项项目,计划指标由省配备;市以下建设项目由省切块下达各地级以上市。
第十条 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和当地实际将上级下达的指标分解,拟定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十一条 在年度计划指标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调整计划指标的,须由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第十二条 各市、 县当年未用完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由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但只限结转一年。(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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