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开发商状告业主侵犯法人名誉权的官司终于有了说法:近日,第一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业主侵犯了开发商名誉权,须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费1000元。 去年8月27日,北京京奥房地产公司在其开发的华澳中心,举行嘉惠苑“名店城”商场租赁开盘庆典及新闻发布会。正当庆典举办之时,华澳中心3号楼南面及北面悬挂出条幅,上书“华澳紫竹是一家,骗你骗我骗大家”、“必须还购房者公道”等字样。在新闻发布会现场,有华澳中心业主散发题为《这样的发展商值得信任吗》的宣传材料,这份材料讲,“京奥公司作为开发商,可谓宣传得力、销售经验老到,但在这光艳的外表下却掩盖着很多不为人知的欺诈行为……请看发展商为我们设下的骗局……我们之所以公开这些事实,是为了给大家一个前车之鉴……海外投资公司的诸多承诺,有许多是不打算兑现的,甚至根本不打算兑现……希望各位不要被他们惯用的伎俩所蒙骗”等等。此间,有业主另制作展示板,张贴在华澳中心实景拍摄的照片并在此前自行设计问卷,对华澳中心的住户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作为认定京奥公司开发的华澳中心存在质量问题的主要依据。 去年10月,北京京奥房地产公司以业主席某、梁某悬挂诋毁公司内容的条幅,并通过散发宣传资料、制作展板等方式,利用虚假的言论及片面截取的照片损害公司形象,其行为已严重侵犯我公司名誉为由告到法院,要求这两位业主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名誉损失费5万元。 两位业主否认条幅,承认散发了宣传材料、制作了展板。但认为所反映的华澳中心的问题都是真实的。因此不同意京奥公司的要求。 海淀法院于去年年底作出一审判决。该法院认为,消费者如认为所购买的商品或住房存在质量问题,可以采取协商、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消费者亦有权对所购商品或住房的质量问题提出建议或批评,不应采用不具有客观事实依据的言论,损害经营者的名誉权。而业主悬挂的条幅和散发的宣传材料的内容并无相应的事实依据,且使用了诋毁性语言,其所采取的方式使这些内容得以广泛传播,结果将导致京奥公司之社会评价降低。而业主未经有专业资质的鉴定部门鉴定,仅以自行设计的问卷所调查的结果作为住房存在问题的依据,没有被法院采信。海淀法院判决业主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京奥公司名誉损失费1000元。 一审判决后,业主不服,以海淀法院认定悬挂条幅、制作展板的证据不足、判决不公为由,上诉至市第一中级法院,要求撤消原判。 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海淀法院确认业主悬挂的条幅及散发的宣传材料内容,使用了诋毁性语言,造成京奥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并无不当。最后,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业主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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