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土地开发整理折抵指标 第十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折抵指标是指使用自筹资金通过土地开发或土地整理(合理垦)增加的耕地面积可按60%比例折成农用地转用指标或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即使用自筹资金通过土地开发或土地整理每增加耕地面积1公顷, 就可享有0.6公顷的农用地转用指标或建设占用耕地指标, 以下简称折抵指标)。 第十四条 使用自筹资金在当地(以县为单位)开发整理产生的折抵指标归当地;在易地开发整理所产生的折抵指标80%归投资方,开发整理所在地享有指标20%;折抵指标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第十五条 使用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开发整理增加耕地不享受折抵指标。 第十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确认后下达折抵指标,按照省制定《折抵指标使用手册》进行管理。折抵指标当年使用不完,由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结转年限不超过五年。 第十七条 折抵指标可有偿转让使用,转让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签订转让协议。转让协议由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经同意后办理折抵指标调剂手续。 第四章 城镇建设专用指标 第十八条 城镇建设专用指标是指专门用于由省政府批准的中心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城市建设的专用指标,城镇建设专用指标使用年限为五年。 第十九条 城镇建设专用指标封闭使用,到期归还,过期作废。使用该专用指标的城镇如占用耕地,原则上应在当年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如本镇没有条件开发新耕地的,可参照补充耕易地开发管理规定进行易地开发或缴交耕开垦费。 第二十条 凡省政府批准的中心镇,因实施城镇化建设需要,在符合所在地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条件下,可向省国土资源厅中请专用指标。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专用指标需报送的材料: 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省政府确定作为中心镇的批文; 3、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城镇建设规划文本及图件; 5、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方案。 第二十二条 专用指标审批程序: 1、 镇政府镇写《中心镇建设用地专用指标申请表》连同申请报告和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附件报县级土地行政主客部门初审; 2、 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加具意见上报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 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省国土资源厅行文批复到镇政府,同时抄送所在地的市、县两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造册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省国土资源厅。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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