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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2)

2001-5-21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78|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到指定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到指定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时,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还可邀请公证机构参加。
第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代表及物业管理方面的技术、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以5至9人为宜,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2人。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满五年以上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市国土房管局应建立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招标人可从专家库名单中随机抽取评委,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直接从专家库中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采取公开答辩的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作出澄清或说明。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可采用下列两种方式确定中标人:
1、综合评分,以分数最高者为中标;
2、综合评议,经评委有记名投票决定。
第十八条 一般项目的评标活动应在投标截止后七日内完成,重点工程项目可在15日内完成。
项目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送市小区办及区县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有困难的,可委托市小区办代理组织招标活动,招标活动所需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或原的业管理单位应将下列档案资料移交给中标企业;
1、项目竣工总平面图;
2、单体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竣工图;
3、附属公建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4、有关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5、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6、房屋质量保证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文件;
7、房屋销售清单和产权资料;
8、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及收益归属清单;
9、物业管理所必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投标活动的严肃性,招标人可向投标人收取适当押金, 招标结果确定后7日内应将押金退还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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