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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直接发包与甲方指定分包利弊谈

2008-6-11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26|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相关内容: 甲指分包概念问答 甲指分包法律条文   克先生:我觉得现阶段禁止分包是符合我国实际的。现在某些建设方人员的专业素质还不高,廉政建设制度不完善,法规上禁止指定分包可以一定程度上遏制腐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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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指分包概念问答 甲指分包法律条文
  克先生:我觉得现阶段禁止分包是符合我国实际的。现在某些建设方人员的专业素质还不高,廉政建设制度不完善,法规上禁止指定分包可以一定程度上遏制腐败。
  实际上,我们在处理工程决算审计的时候,遇到纠纷最多,矛盾最复杂的也就是各种类型的分包,指定分包更是有结算上的弱点(根据合同是分包,实际上是甲方发包,在配合费、管理费等问题上矛盾很多)。
  还是搞“交钥匙”可能会好一点。虽然也有代建单位的监督问题,但那样终归还是专业问题。
  李先生:我觉得对这两个概念先要澄清一下,我的理解是,“[BAIKE]甲方直接发包”是指对某些单位工程,甲方直接发包与其签订合同,所谓“[BAIKE]指定分包”意思是说甲方指定该单项工程承包人,然后该承包人与总包签订合同。
  上述两种方式,其承包人的确定均是由甲方确定,无论哪种方式都存在着同样的协调、配合问题,对于承包人的确定,总包没有发言权,因此即便是甲方指定承包人,总包与其签订合同,也会发生总包与分包之间的摩擦,不像总包将原本属于自己承包的工程的一部分,以自己的方式确定并分包给某一承包人那样配合起来顺畅,这是客观存在的情况。
  既然存在这种情况,为何甲方还会在工程中使用甲方指定发包或是直接发包方式,我认为主要还是从控制力和主动权上来分析。
  无论哪种方式,甲方都将按进度或是合同要求拨付工程款或是进度款,而采用甲方直接发包方式甲方可将款项直接打入承包人帐户,但若采用甲方指定方式则因为承包人是与总包签订合同,那么甲方的工程款是打入总包帐户,而总包是否及时拨付该单项工程承包人工程款就很难说了,有人可能会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问题是实际操作当中这种情况很多,总包可以说他要统筹安排付款计划,而且因为是甲方指定,因此在与该承包人签订合同时,总包方的态度也会强硬许多,回旋余地不大,这样一来反而增加矛盾,所以对于专业性强或是金额较大的单位工程,个人觉得还是应以甲方直接发包并与其签订合同为宜。
  曹先生:现在工程中一般出现的矛盾是:1、项目大赶快上,出图周期不允许全面总包,许多图纸都需要二次设计。
  2、总包人的实力与真正的总包还有一定差距。
  3、许多业主“喜欢”分包,过过“有权”的瘾。
  4、业主和总包人都缺乏“诚信”,导致业主不敢把专业工程并入总包合同中。
  韩先生:只要业主有相应的管理能力,采用平行发包或甲方指定分包均无不可。
  但我倾向于采用甲方指定分包,采用甲方指定分包时,承包商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和风险(比如承包商对现场的完全占有权、承包商对指定分包商应承担的责任等等)。
  李先生:我想提出这个问题,其立足的基础以及出发点就是因为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于我国现阶段建设工程中,而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等又并不完善,市场机制不甚成熟,最关键就是买卖双方都欠缺信任,信用保障制度尚未建立,信用的约束力微乎其微,所以很多情况下单纯从合同以及法律角度考虑问题,都感觉无法根本解决相关问题,所能做的就是尽量避免或减少这种情况出现的机率以及降低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单就目前这个问题来说,虽说配合费等相关费用可在合同中明确,但这仍然避免不了总包对其应支付给分包方工程款的拖延和挪用、占用问题,国际工程合同中,甲方直接将工程款付给甲方指定承包人的做法在国内是不成立的,至少我在国内接触过的项目没有这种情况。总包之所以同意甲方指定分包这一方式,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部分资金必须经过总包方才能到达承包人手中,而这部分资金通常又比较到位(因其是甲方指定的承包人),因此占用或是拖延发放这部分资金就成了总包缓解自身资金压力的一个手段,也是其与甲方在某些问题上讨价还价的一个重要砝码,这种情况我已经碰到很多次了。
  假设说在合同中就约定资金直接打入指定承包人帐户,而又与总包签合同,那么恐怕没有一个总包会签订这样的合同,风险都让他承担,而对其自身又没有任何利益的事情,你想哪个总包会干呢?就那点配合费用还不够他们的现场业务费用呢!
  我同意曹先生的意见,我国目前的总包单位距离真正的总包还有很大差距,不光是总包单位的功能单一,譬如通常的总包单位都是重施工,而设计甚而竣工后的经营能力都很差,或者说根本没有此部分功能,即便是施工方面我国目前的总承包公司也存在很大缺陷,专业设置不合理,大部分都是土木建筑,涉及到设备安装以工业项目等专业性能较强的工程时基本就没戏。
  当年我公司投标伊拉克输油管线项目时,某系统某公司第一轮就被淘汰,后来当我看到他们的技术标时就明白了,他们的管道施工工艺居然很多都是给排水方面的东西,专业能力的欠缺、自身机能的不完善以及缺乏战略性领导人才是我国总承包单位的前进桎梏,恐怕到了必须改革的时候了。
  魏先生:我以前做乙方,现在做甲方,做的都是造价控制。我认为甲方专业发包节省造价,但不易于管理,甲方指定分包易于管理,但造价上不易控制。
  举个例子,如直接发包,合同价为A,然后给总包一个配合费3%左右,总价为(1+3%)A;如指定分包,则总包会提出税金、管理费,一般都相当于综合费率在20%左右,那么总价会相当于(1+20%)A;所以,当你直接发包时,也是总包拼命不配合的原因,他们的利润减少了嘛。
  李先生:我认为魏先生说的不对,因为你所说的A中已包括利润和税金,无论哪种方式,总包都只能收取管理费和配合费而不能在此基础上另行收取管理费和税金,对于甲方来说我需要确定的只是此分包工程总价,好比说甲方在总包招标时招标文件中确定了分包暂定价格,那么投标时投标单位只能就此价格提出自己的总包管理费用和配合费用,而不是将此部分费用汇总入自己的直接费中再次计取利润和税金,应该明确,你所说的A是最终价格而不是直接费。
  假如像你所说的,差了17%的费用的话,那么没有一个甲方会采取指定分包这种方式。“指定分包”是指把已经经过招标的工程中的某一项工作内容分包给一指定承包单位。
  魏先生:其实我之所以提倡用甲方指定分包的原因,绝对不是希望让甲方领导过过权瘾,这是本人一直反对的,我始终主张,要用合理的制度、方法和手段既达到有效管理的目的,又可以约束腐败的产生。
  之所以提倡用甲方指定分包,主要是为了解决目前普遍在工程项目过程中存在的以下问题:1、在总承包招标时,设计深度、设备、材料选型往往达不到报价的要求,尤其是专业分包部分,从而使所谓招标定价名存实亡,流于形式,最后还是甲方说了算;
  2、为了解决专业承包商与总承包商在各方面的协调、配合问题,有过较大规模项目运作经验的同行一定对各施工单位的协调配合难度深有体会吧。
  为了避免甲方指定分包所带来的一些弊端,建议按以下方法执行:1、指定分包透明化: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事先说明,在相应条款中明确责权利和费用处理方法,做到阳光操作。在相关法律中,建议禁止事后指定分包,必须事前约定(这样就类似于CM或PM或总承包管理了);
  2、指定分包法制化:为避免甲方领导操纵分包,造成腐败,建议将指定分包纳入招标法制管理范畴,规定指定分包也需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由业主和总承包商共同组织,共同参与评标及决标,作到公开、公平、公正。最后,我建议甲方指定分包在一定情况下合法化,当然要从法律上规避滥用和失控,但也不能因此把这种国际上行之有效的做法拒于国门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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