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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指分包法律条文

2008-6-11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52|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七部委第30号令第66条: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建设部124号令第7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建建[1996]240号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在工程施工中, ...

  七部委第30号令第66条: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建设部124号令第7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建建[1996]240号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在工程施工中,总包(包括施工总包,下同)单位有能力并有资质承担上下水、暖气、电气、电讯、消防工程和清运渣土的,应当由其自行组织施工和清运;若总包单位需将上述某种工程分包的,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亦可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但必须由总包单位统一进行管理,切实承担总包责任。建设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明确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除总包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分包单位。
  《招标法》第20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
  《建筑法》第25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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