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时空 首页 建筑业界 工程管理 查看内容

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2007-12-13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21|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实施日期】2006/07/25 【颁发文号】珠府办〔2006〕38号 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 ...

【实施日期】2006/07/25
【颁发文号】珠府办〔2006〕38号
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的意见
市建设局
(二○○六年五月八日)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设工程管理工作,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应符合我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标准,否则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征地申请。
二、城市房屋拆迁改造的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拆迁人已与该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全部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履行协议约定;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已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
(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够用于回迁房建设和现金补偿安置,并已纳入旧村(城)改建项目专项资金监管体系。
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和我市旧村改建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并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对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要符合国家房屋质量安全标准,并确保按时交付给被拆迁人使用。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城中旧村改建项目房屋拆迁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核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和产权调换房屋不到位的,不得颁发拆迁许可证;对原已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在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工作的旧村改建项目,拆迁人提出延期拆迁申请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根据拆迁补偿安置的完成情况和该旧村改建拆迁进度,予以审核办理。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相关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