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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

2007-11-21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70|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实施日期】2003/01/22 【颁发文号】南府发〔2003〕11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 ...

【实施日期】2003/01/22
【颁发文号】南府发〔2003〕11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桂计投资〔2002〕1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需要南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
  一、登记备案的项目范围
  对不需要中央政府投资(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纳人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国债投资、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和自治区、南宁市政府投资(包括区、市本级预算内投资、纳入区、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建设资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符合南宁市发展规划,南宁市审批权限内的下列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南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取消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实行登记备案制。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0万吨/日以下的供水设施、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300吨/日以下的垃圾处理设施、10万平方米以下的县、区(含开发区,下同)道路的项目。
  2、农林水利项目。种植业、畜牧业、渔业、30万亩以下的营造林、苗圃、小型水库和引水工程、水闸、堤防、河道整治、灌溉工程、水土保持、人畜饮水、2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含水利枢纽)、农业机械、饲料工业、农产品加工业项目。
  3、社会事业项目。包括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符合学校总平规划的教学实验生活设施、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和其他卫生设施、各类体育设施、广播电影电视设施、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康复活动设施、社区服务设施、计划生育科研和服务设施项目。
  4、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在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写字楼、住宅小区项目。
  5、旅游、商贸设施项目。包括旅游宾馆饭店、旅游娱乐设施、连锁超市、配送中心、2万平方米以下的百货商场,非农产品批发市场、各类商品储备库项目。
  6、交通项目。符合自治区、南宁市公路路网规划的公路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岸线利用规划、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的港口建设;符合自治区、南宁市站场建设规划的运输站场项目。
  7、邮电通信项目。
  8、一般竞争性工业项目。
  9、高技术项目。除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重大高技术项目以外的项目。
  10、南宁市直属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办公和业务用房。
  上述各类及上述以外南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取消审批的其它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南宁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到南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登记备案,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到县、区发展计划局登记备案,同时,抄送一份市计委存档。
  二、实行登记备案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在立项阶段报南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县、区发展计划局登记备案。
  三、项目业主报南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县、区发展计划局登记备案后,自主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自行决定开工建设,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从土地、资源、规划、建设、环保和劳动安全等方面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四、申请登记备案的项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登记备案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农林水利项目、经营性的社会事业项目、商贸设施项目、交通项目、邮电通信项目、工业项目、高技术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其它项目提交申请登记备案报告);
  2、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3、属联合建设项目的,需提交联合建设合同协议;
  4、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需提交当年有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的土地文件;
  5、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6、属科技项目的,需提交前期科研成果材料(科技成果鉴定,专利证书、技术转让或合作合同)。
  五、项目业主按要求提供登记备案要求材料后,填写“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表”,报南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县、区发展计划局登记备案。
  六、南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县、区发展计划局收到项目业主提交的项目登记备案材料后,如材料齐全,向项目业主发放登记备案受理回执单,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发放登记备案证。
  七、项目业主凭登记备案证到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劳动安全、消防、地震等部门办理项目其它相关手续;计划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和项目竣工后到市统计局办理项目开工登记和竣工报告。
  八、项目业主、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地址发生变更的,须到原登记备案单位重新登记备案。
  九、项目自登记备案之日起两年内不能开工建设的,需到项目原登记备案单位登记备案。
  十、项目业主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实行项目祛人制、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责任制等项目建设制度,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十一、对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的项目,如有弄虚作假和违反国家有关项目管理制度的,南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县、区发展训‘划局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整改直至取消登记备案资格。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十三、本办法由南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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