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4/11/06 【颁发文号】南府发〔2004〕1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针对我市近两年来前期手续办理中出现的问题,为充分发挥各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审查、监督、裁决等管理职能,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简化办事程序,现将我市市政工程项目部分前期手续办理程序明确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划内所有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用地、报建等前期手续,均以各工程项目业主的名义申请办理,各工程项目业主以当年下达城建项目计划所明确的单位为准,该部分手续不再以市建委的名义办理。 二、本通知下发前以市建委(市建设局)名义办理(包括已办理完成或正在办理)的本年度城建项目计划内市政项目规划、用地、报建等前期手续,由各项目业主在年内到相应主管部门办理完更名手续。 三、我市行政区划内所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移交市市政主管部门(或各城区政府)进行维护和管养。 四、各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简化办事程序,对更名手续的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加快手续的办理,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