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5/06/22 [颁发文号] 武建〔2005〕136号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 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城投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本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建设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200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规定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应通过招标投标选择代建单位。 选择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招标: (一)抢险救灾建设项目; (二)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建设项目; (三)因技术、工程质量等有特殊要求不宜招标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建设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政府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招标人应是依本办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建设项目代建制招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 建设项目代建制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第九条 建设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政府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 (二)招标人进行招标文件编制; (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 (四)招标人按有关规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的结果报政府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五)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经政府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 (六)招标人组织答疑与澄清; (七)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八)开标、评标、定标; (九)招标人向政府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依法将定标结果进行公示; (十)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订代建合同。 第十条 招标公告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或者其他合法媒体上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概况,对代建单位的资格要求,获取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的时间和方式等事项。 第十一条 对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应采用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是通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可的项目代建单位; (四)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五)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代建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选择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当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可以选择7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对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质量、工期、投资控制要求,投标文件编制事项,代建费取费标准,开标时间和地点,评标、定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对代建单位的业绩、信誉、财务状况的要求,对拟派出的项目管理负责人及其项目管理人员的资历和能力的要求等。 (三)对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竣工验收、内外协调要求以及相关权利、义务、责任等; (四)应当明确和告知的其它内容。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正的,应当在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符合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资质条件,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项目代建单位。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 第十八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企业资格(质)证书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格认可文件;企业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企业资信情况。主要包括投标人从事项目管理的经验和业绩、企业财务及经营状况、介入本项目前期工作的深度及服务承诺、信誉状况等; (三)项目管理技术方案。主要包括拟派出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及职责情况,代建规划、组织实施方案及措施,确保代建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投资控制措施和对工程重点、难点问题的分析及其对策和措施等; (四)代建费报价及相关承诺;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条 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一条 开标前,由招标人核验投标人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二十二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项目代建费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的,视为无效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其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员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一般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特殊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相关问题表述不清楚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但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拒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七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为废标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为废标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投标文件重大偏差,发生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未能按时参加开标会和未能在开标时间提交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的;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 (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四)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管理大纲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投标人的项目代建费报价超过规定的上、下线标准的; (六)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三十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三十一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项目管理大纲、项目管理取费以及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进行详细评审和比较。涉及对投标人有歧视性条款或地方、部门保护主义色彩的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投标被否决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因故再放弃中标的以此类推。 招标人也可以事前授权评标委员会在经评审的投标人当中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之后,招标人应当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并在中国武汉建设网和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上发布中标公示。从中标公示发布之日起五日内,未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会同招标人签订项目代建合同,签订代建合同时双方不得擅自附加不合理条款。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或者不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原中标人还须赔偿有关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发现中标人的法律地位与资格审查结果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应赔偿有关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双方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投标人提交有投标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在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投标担保退还给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7日内,中标人应将合同副本一份报市招标办备案。市招标办对合同履约情况实施跟踪管理,并作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和管理项目代建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及时提请政府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政府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代建制招标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由政府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任何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