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5/08/01 【颁布单位】 武房市〔2005〕90号 各区房产管理局、市交易管理中心、市登记发证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切实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1号令)、《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78号)和《市房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房市〔2004〕7号)的规定,现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在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scxx.whfcj.gov.cn,以下简称“信息网”)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平台上进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网务服律法产地房下天 二、武汉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各区房产管理局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理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相关规划建设手续,经项目预登记审核后,将项目基本情况和可预(销)售楼盘表输入管理系统,方可在信息网上发布。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信息网上对该项目预登记和楼盘表进行24小时预告后,凭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项目预登记通知书,方可正式对外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五、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项目预登记通知书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提前签约等方式进行商品房预(销)售。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就可预(销)售的房屋协商买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认后,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写《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网上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合同编号;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网上正式打印《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版)一份,双方当事人需签字盖章。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之日起7日内,按《市房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房市〔2004〕7号)中规定的相关资料和网上打印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版)一份、以及经当事人双方签定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面版)全套,向项目管辖范围的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登记备案。http;//www.law110.com 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内容与登记备案书面合同内容相一致的,方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加盖“合同登记备案章”。 八、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以下情况的,不能进行网上签约和联机打印,市、区房产管理部门也不予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一)该商品房不在预(销)售许可范围内及预(销)售时限的; (二)对逾期未进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登记备案的; (三)该商品房已被其他买受人网上签约或已进行合同登记备案的(即一房多售); (四)该商品房项目已抵押,未取得解除抵押关系证明的。 九、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后,24小时内,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自行修改或注销合同;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超过24小时,同一购房主体需注销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内容需更改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更改合同条款内容,并到项目管辖范围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合同或更改合同条款内容手续。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预(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十、买受人可在48小时后,凭打印合同时自动生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身份证号在信息网上查询所购房屋的预(销)售登记情况。 十一、自2005年8月1日起,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网上签约,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在管理系统上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十二、武汉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通知各项条款内容的解释。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