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 2005/11/22 [颁发文号] 武建〔2005〕250号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武汉市建设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科研项目管理中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市建委科技处。 附件:武汉市建设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武汉市建设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建设科研项目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科研项目管理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城市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建设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和鉴定(验收)等全过程。 第三条 建设科研项目分为科技研究和决策咨询两类。 科技研究课题:指适用于建设领域的应用性研究、科研攻关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与新产品开发推广、科研成果应用等课题。 决策咨询课题:指对政府在城市建设行政决策中急需解决的全局性问题、当前城市建设工作中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针对性对策的课题。 第四条 建设科研工作应遵循理论与实践、课题研究与推广应用、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相结合的原则,应有利于促进建设行业技术进步,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第五条 建设科研项目一般依托武汉地区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合理配置建设科研力量,鼓励产学研有机结合。 引入竞争机制,建立重大科研项目招标制度。重大科研项目,由市建委发布招标公告,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方案,经评审后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第六条 市建委负责制定全市建设科研项目年度计划,对列入年度计划的科研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积极促进成果转化。 第七条 市建委根据全市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在组织申报年度科研项目前发布《武汉市建设科研项目XXXX年选题指南》,引导全市建设科研工作的开展。 二 项目申报 第八条 建设科研项目的申报应符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规定,没有成果及权属方面的争议。项目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科学、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 (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与研究项目相匹配的条件,有精干、稳定的研究队伍,良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必要的实验条件,有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完成项目所需的项目管理能力; (三)申请应用于城市建设的科技研究课题原则上要有依托工程,决策咨询课题研究要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开发要有明确的目标市场; (四)申请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以往所承担的市建设科研项目,按规定应当结题的,已完成相关鉴定(验收)工作; (五)每个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限为一人,项目负责人当年在市建委申请的建设科研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两项; (六)所申报项目应符合《武汉市建设科研项目XXXX年选题指南》要求; (七)申报资料包括:《武汉市建设科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有关附件; (八)项目经费预算合理,配套经费来源能够落实。 三 项目评审及立项 第九条 项目评审坚持“科学、公正、规范、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立项的必要性、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前景、项目经费预算是否合理、项目实施的人员、设备及组织管理是否满足要求等。 第十一条 市建委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市建委科技处负责制定评审工作方案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并报经市建委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城市建设事业,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 (二)在所评审项目所属领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十年以上,并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掌握该领域最新科技发展动态,了解该领域科技活动特点与规律。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按专业设立评审专家组,专家组的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并遵循回避原则。专家组由不少于 7 名或以上的单数组成。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过程应实行封闭式管理,评审专家应在不受外部因素影响的情况下独立形成评审意见 。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的组织者应当严格执行项目评审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对项目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在组织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组织项目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承担项目评审活动; (三)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审资料、评审专家名单、专家评审意见等; (四)不得隐瞒、歪曲或者不如实反映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二)不得向项目评审组织者、评审专家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 (三)不得进行其他妨碍项目评审活动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行为。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严格依照项目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在项目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项目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发现与项目或项目申请者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主动向项目评审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三)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提供便利; (四)不得擅自披露、使用被评审对象的商业秘密; (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单独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审资料,泄露保密信息。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的组织者在项目评审活动中违反规定的,由市建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者在项目评审活动中违反规定的,市建委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三年内在本市申报建设科研项目资格。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活动中违反规定的,取消其参加评审活动的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担任市建委各类项目的评审专家。构成违纪的,向其所在单位进行反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建委科技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全市建设科研项目年度计划,经武汉建设网公示后,由市建委主任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 年度科研项目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承担单位须和市建委签订《武汉市建设科研项目合同》(以下简称“科研合同”)。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原则上由第一承担单位负责签订合同,其他单位与第一承担单位应签订分包合同或协议书,并作为科研合同的附件。 四 项目实施及鉴定(验收)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建委依据科研合同对科研项目的进展、经费使用、鉴定(验收)等重要环节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须在每年年底前向市建委书面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有阶段性成果的项目要及时向市建委提交阶段性成果。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项目预算调整及其他可能影响项目完成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建委报告,获得批准后,重新签订科研合同或办理终止、撤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填报项目鉴定(验收)申请表并提交研究报告。经市建委初审同意后,按照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鉴定(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做好科研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妥善保存研究项目的实验记录、软件系统、技术报告等资料。项目鉴定(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上述资料。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的有关规定要做好科研项目档案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八条 知识产权的归属及使用权利按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在科研合同中约定,市建委或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有权无偿使用研究成果,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或用于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鉴定(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办理成果登记,并积极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评奖活动。 五 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建设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市城建资金补助(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等多渠道筹集。补助资金按“一次审定、分期拨款、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的原则进行资金管理。补助资金的拨付事宜在科研合同中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收到的补助资金列入“专项应付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人员费、设备购置等。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科研项目经费实行明细核算,必须按《武汉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武财企[2004]590号)的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追缴违规经费,取消其三年内申报本市建设科研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鉴定(验收)时,应提交《武汉市建设科研项目补助经费明细表》,作为鉴定(验收)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三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或撤销的科研项目,在市建委决定终止或撤销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清算报送市建委批准,所有未发生的补助资金应全部上缴市财政。 六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