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6/07/27 [颁发文号] 武房市〔2006〕77号 房产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商品房合同备案更名、注销工作的通知 各区房产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规范商品房的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合同备案更名、合同注销工作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进行网上签约后,7日内须持网上打印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版)一份;以及经当事人双方签定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面版)全套,到该项目所辖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合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则上不允许更名与注销。 二、在申请办理房产证前,如果买卖双方由于特殊原因需变更或注销合同的,必须严格按照市房产局2005年5月下发的《关于对商品房合同备案更名、注销等情况的处理意见》的要求,进行合同变更和注销合同。 三、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要对申请商品房合同备案更名和注销的房屋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并需建立合同备案更名、注销工作的清册与登记报表,每月底上报市房产局。在办理合同更名、注销的过程中,如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不得审批。 四、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借合同更名或注销合同之机进行期房投机、炒卖楼花,牟取不正当利益。对于违反合同更名与注销合同程序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房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期房限转”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肃工作纪律。对玩忽职守,未经批准随意进行合同更名或注销合同的行为,其工作人员要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