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NTER]武汉房产管理局、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统一启用《武汉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6/09/10 各区房产管理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房管办、各经纪代理公司、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为了加强房地产经济机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代理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时,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在全市统一使用《武汉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文本,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已合法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的单位,在进行经纪代理行为时,须统一使用由武汉市房产管理局、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印制的《武汉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二、各房地产经纪机构领用《武汉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时,需加盖经纪机构公章,并只限于本机构在经济代理行为业务中使用,不得转借、转售,一经发现,将对其严肃处理。 三、合同封面编号由两部分组成,封面左上角为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合同编号,封面右上角盖有武汉市房地产经纪代理监制专用章,未经许可,不得翻印。 四、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措施,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做好统一《武汉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启用工作,在推行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予以反馈。 五、本通知自2006年9月10日开始执行。 附:房产居间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