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结束,公众建议—— 10月11日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获悉,自9月5日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以来,截至10月10日,共收到全国各地群众意见2400多条,群众来信67件。 在征求意见中,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监管成了公众关注的热点。各界群众对排污口设置、排污许可证、排污费等关于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针对排污口设置问题,有人建议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江河或者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再由环保部门审批。有的提出,在江河或者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除直接建设在堤坝上的以外,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一家审批即可。 针对排污许可证问题,有人提出,修订草案应当明确排污许可是按照排放标准排放的许可还是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的许可。 还有人建议将排污许可制度与取水许可制度相结合,理顺排污许可证与水务部门颁发的排水许可证之间的关系。 针对排污费问题,有人建议,保留现行水污染防治法中关于对超标排污企业征收超标排污费的规定;对超标排污的,包括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标排污的,既要征收超标排污费,还要处以罚款,以增加其违法成本。 此外,还有群众建议,将排污费修改为生态税,可先在水污染防治中试行,再推广到其他环境保护项目。 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问题,有的群众提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居住的公民,有因保护饮用水源而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受益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付保护饮用水水源必要的费用。 针对城市污水处理问题,有人提出,对城市污水的处理,应当根据当地条件采用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法。 针对防止畜禽粪便污染问题,有的群众建议增加规定,对畜禽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等。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群众对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其他关注点有:调整法律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责,科学确定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建议增加有关水污染防治社会监督规定,建议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在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好水污染防治法,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环境,保证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研究,并就相关问题进一步开展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对修订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再适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