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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007-9-30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05|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实施日期】2006/10/31 【颁布单位】 常政发13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

【实施日期】2006/10/31
【颁布单位】 常政发[2006]13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认真落实环保优先的指导方针,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切实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加快生态市建设进程,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积极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各辖市(区)和市各部门在组织制订、调整、修编区域总体规划、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工业、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建设、农业、畜牧业、林业、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时,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已开展过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规划的园区,开发规模、范围作重大调整的,要修订环境保护规划,进行区域环境影响的回顾性评价。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进行环评或环评未经批准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得批准实施。凡产业定位涉及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项目的工业园区区域环评与环保规划,须经省环保厅批准。
(二)提高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依据国家、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并结合本市实际,市有关部门从规划选址、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方面,明确工业项目的准入条件,严格控制化工、造纸、冶金、印染等行业的污染项目建设。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或核准,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给予贷款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进行授信。禁止新建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有污染的化工项目及国家规定的“十五小”和“新五小”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项目。严格控制有二氧化硫排放的项目,“十一五”期间除已经列入省政府规划的新建电力项目和热电联产项目外,不再新建火电项目。
(三)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实施《江苏省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办法》,制定《常州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建设。建设1~2家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组织实施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工程。
(四)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制定“十一五”清洁生产审核规划并组织实施,全市印染、钢铁、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印染、钢铁行业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政府核定限额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五)鼓励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和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利用上述原料生产水泥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国家政策规定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对符合条件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可按规定领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
积极支持秸秆还田和施用有机肥料。对购买秸秆还田农业机械的农户,实行农机购置补贴。
二、全面加强污染防治
(六)建立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定全市“十一五”期间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并以签订责任状等形式分解落实到各辖市(区)和重点排污单位。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各辖市(区)和重点单位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从本地区、本行业调剂获取,没有获得总量指标的项目不予审批。对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及水环境质量达不到水环境功能要求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按照水域纳污能力,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清洁生产标准,核定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对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域纳污能力或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的地区和水域,禁止新发排污许可证,并要逐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加快集中式市政公共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企业工业废水接管进网的步伐,已经建有集中式公共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园区,禁止企业在河道等自然水体自设排污口,已经设置的排污口要限期拆除,污水应改接入市政管网进行集中处理排放。
参加国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试点,在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今年在电力行业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指标初始分配有偿取得试点。2007年起,在重点行业开展化学需氧量排污指标初始分配有偿取得试点。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实行排污权交易试点。“十一五”期末,全面实行二氧化硫排污指标初始分配有偿取得。
(七)优化工业布局。按照市政府《关于推进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的试行意见》(常政发〔2005〕188号),推进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保专项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现有的污染严重、居民投诉强烈的污染企业和其他不符合规划用地要求的企业应搬迁进入相关工业园区,中心城区不再审批新建工业项目。污染企业搬迁应通过技术进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心城区范围内现有污染企业的搬迁,以优化生产力布局,推进产业集聚发展,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高效、合理地配置和利用城市土地资源,促进工业发展与城市建设良性互动、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相互协调。凡在2010年底前中心城区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完成整体搬迁,并退出国有土地、上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企业原有地块出让所得净收益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坚决关闭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项目。对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长期不能稳定达标,偷排以及与区域功能定位严重不符、污染物排放严重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活,且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今、明两年,在全市组织开展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将分散的化工企业逐步集中到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并加大企业技改力度,确保达标排放。2008年底前,小型化工企业必须搬迁进入园区,逾期未进入园区的,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从2007年起,对园区以外的小型化工企业,不再批准任何形式的改扩建项目。2008年底前,淘汰年产5万吨以下废纸造纸,淘汰水泥湿法窑和干法中空窑生产线;淘汰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附近产生刺激性废气的生产工艺或生产线;淘汰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染料中间体等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生产项目。对我市现存的电镀企业实施专项整治,建设电镀工业园区,电镀企业向电镀工业园区集中。
(八)提高重点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巩固印染行业“提标”成果。从2007年起,全市化工企业全面执行《江苏省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市区其他行业水污染排放全面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一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分阶段控制标准,2008年全面实施新车上牌“国Ⅲ”标准,达不到标准的车辆不得上牌。
(九)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建设清洁能源区。根据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积极调整全市的能源结构,降低煤耗总量。加快推进
“禁燃区”建设,对高污染燃料设施进行改造的单位予以奖励;研究制定鼓励公交车和出租车“油改气”的相关政策措施。
三、加大财政和物价对环保的支持力度
(十)加大财政资金对环保的投入。各级财政要把环保投入列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认真落实“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逐年加大对环保的投入,确保财政对环保支出的增幅高于经济增长速度。保证环保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将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科研等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监督执法经费、仪器设备购置运行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环保行政处罚的罚没款,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补助环保执法成本。到“十一五”期末,全市一般预算支出中环保类支出比2005年增长1.5倍以上。
(十一)增加财政环保专项资金投入。各级政府都要设立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作为重点环保项目建设引导资金,推动环保投入多元化。各辖市、区每年也要安排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状况逐年有所增加。设立环保奖励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用于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尤其是生态市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全市的土地出让收益、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重点支持污水收集管网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对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在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主要用于二氧化硫和太湖水污染治理。
(十三)设立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设立市级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用于支持发展循环经济重大项目,并逐年增加资金额度。现有科技攻关、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创新等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科研攻关。现有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改造、新产品贴息、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污染防治等专项资金,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持力度。对于发展循环经济的试点单位和重点项目,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资、价格、财政、税收、收费和绿色采购等政策。
(十四)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依法、足额、全面、及时征收。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推广应用、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和生态保护、区域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项目建设。“十一五”期间,从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支持电厂脱硫项目建设。按省统一部署,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适当提高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十五)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到2008年,市污水处理费调整到1.30~1.60元/吨。增加筹集的资金,集中用于管网建设。在污水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污泥处置。合理确定中水再利用价格,鼓励中水循环利用,大中专院校、新建大型社区应建设中水利用设施,减少污水排放。全面加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确保足额征收、专款专用。
(十六)完善垃圾处理、固体废物处理收费制度。尽快出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调整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对无主的放射源和危险废物设立安全处置备用资金。
(十七)支持电厂脱硫,鼓励使用“绿色电力”。对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的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按省文件规定的脱硫电价执行。执行脱硫电价的发电企业,必须确保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否则不得享受脱硫加价政策。鼓励并引导企事业单位和居民购买利用垃圾、风力、秸秆、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绿色电力”。
(十八)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重要生态湿地、生态公益林区等被列为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的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由相关受益地区财政给予补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与管护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生态公益林的生态补偿经费,由市和各辖市(区)财政纳入同级预算。加强对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等各种资源的保护,规范征收、使用相关的资源费。限制开山采石,2008年底前,禁采区内的开山采石一律停止(省政府批准保留的企业除外)。加快实施宕口生态修复工程,2010年底前,宕口植被恢复率要达到80%以上。市财政从矿山资源费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复绿工作。
四、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经营环保基础设施
(十九)全面开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市场。降低市场准入条件,让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经营领域。对社会资本投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同级财政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或贷款贴息,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并给予贷款利率方面的优惠。
(二十)建立“污染者付费、治污者受益”机制。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治污投资按照略高于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核定价格和收费标准。采用“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形式加大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采用BOT、BT、TOT等形式参与经营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用污水(中水)、垃圾处理收费许可质押贷款,筹集城市污水管网和垃圾收集、运输设施的建设、改造资金。
(二十一)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行优惠扶持。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优先保障用地。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厂及污水输送系统,执行工业用电价格。对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发电(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污水处理企业向排污企业收取的处理费用,暂不征收增值税。新办的城区生活、工业污水处理厂,比照新办公用事业政策,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五、切实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二十二)建立健全环境安全应急防控体系。从法制建设、应急专业队伍建设、装备配置、技术标准、科技进步、应急信息平台、综合指挥协调系统建设等各个方面,加强应急能力建设。2006年底前,建立市环境应急和事故调查中心。各辖市、区也要抓紧建立环境应急网络,提高环境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三)加强环境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市级危险废物填埋库。加快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2008年底实现对放射源远程监控。各辖市、区要相应加强环境监管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二十四)充实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加强环保队伍建设,积极推进环保体制改革,逐步将市辖区、开发区环保管理机构作为市环保局的派出机构。结合乡镇机构改革,把乡镇政府环保工作职责落到实处,明确具体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适当增加环保行政管理和技术支撑部门人员编制。在各辖市、区环保局要尽快增设核与辐射安全和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施《公务员法》的要求和省政府的部署,将环境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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