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1997/01/28 【颁布单位】 镇政发[1997]28号 [CENTER]镇江市白蚁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各类房屋建筑的白蚁预防和灭治工作,确保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白蚁预防,是指在房屋建设过程中结合土建进行白蚁预防处理,本暂行办法所称白蚁灭治,是指对原有房屋发生的白蚁进行灭治处理。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内各种己建成使用和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白蚁预防和治理。 第四条 镇江市房产管理部门是镇江市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作的主管部,市白蚁防治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白蚁防治工作;各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作。 第五条 白蚁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实行专业防治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备建设单位、房屋产权人及使用人都应重视白蚁防治工作,严格执行本暂行办法,积极配合做好白蚁防治工作。 第七条 白蚁防治机构必须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报省建设委员会审批取得《白蚁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后,方能承担白蚁防治工作。未经资质审查合格,不得承担房屋白蚁防治工作。 第八条 凡本市范围内的各类新建、翻建、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在土建施工过程中,均应进行白蚁预防处理。但是,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在新建时可不作白蚁预防处理: l、常年生产杀虫药剂的车间用房; 2、使用年限在三年内的监时简易工棚; 3、当地白蚁防治机构认为不需进行白蚁预防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九条 各房屋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携带有关资料到当地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预防登记,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白蚁预防费。 私人住宅的白蚁预防,由房主自愿委托。 第十条 市、县(市)建设、规划及有关部门应严恪把关,采取相应措施,在发放《建设工陧规划许可证》前,审查是否已办理白蚁预防合同。 第十一条 设计、建设单位应将白蚁预防列入工程设计内容,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应将白蚁预防列为质量标准之。 第十二条 白蚁防治机构在承担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时。必须严恪履行合同,认真按照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枵施工技术规定》操作,保证质量要建立健全竣工验收制度和施工档案管埋工作,对每项工程都要定期回访,并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经白蚁防治机构实施过白蚁预防的各类房屋建筑,预防质最保证期为15年。如在15年内发生蚁害,由原白蚁防治机构负责无偿灭治;因蚁害造成的损坏,由原白蚁防治机构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发生蚁害,应立即向当地白蚁防治机构报告,控制蚁害的扩散和蔓延。 第十五条 当地白蚁防治机构在接到蚁害的报告后,应在三日内派出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蚁害情况勘查,提出灭治方案和措施,及时灭治白蚁。 第十六条 白蚁防治机构在查勘蚁害中,如认为蚁害已导致房屋危险时,应通知产权人或使用人到当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并采取措施,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 白蚁防治费(包括白蚁预防费和白蚁灭治费),由白蚁防治机构按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作为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除支付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外,应从中提取20%的资金建立后备基金用于复查。 第十八条 白蚁预防费列入房屋建筑工程预算内,白蚁灭治费由产权人在房屋维修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发布前已建成但未进行白蚁预防处理,以及超过保证期限的房屋建筑,发现白蚁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立即向当地白蚁防治机构报告,由白蚁防治机构组织灭治。灭治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 第二十条 房屋建设单位未向白蚁防治机构申办白蚁预防手续的,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没工俚规划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末取得白蚁防治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自行承担白蚁防治工作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白蚁防治机构需跨行政区域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的,应经市房产管埋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的具体运用问题由镇江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而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