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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镇江市防治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工作试行意见

2007-9-27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63|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实施日期】2004/12/28 【颁发文号】镇政发〔2004〕130号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水平,巩固集中整治违法建设工作成果,通过长效管理防治违法建设, ...

【实施日期】2004/12/28
【颁发文号】镇政发〔2004〕130号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水平,巩固集中整治违法建设工作成果,通过长效管理防治违法建设,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各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和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镇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19号令)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将防治违法建设列为日常管理工作和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搞好违法建设防治工作。
二、按照属地管理和以块为主的原则,各区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负责各自行政区划范围内违法建设的防治工作。各区区长和镇江新区管委会主任是各行政辖区内防治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区长和镇江新区管委会分管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各区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应设立或明确相应的防治违法建设的工作机构,人员及编制自行调配解决。并根据分级负责的要求,对街办、社区分别规定其相应工作职责。
三、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主动配合各区做好违法建设防治工作。市国土局负责全市范围内违法用地的查处。市规划局负责市区街巷和社区范围内的单位违法建设查处,并委托各区负责辖区内街巷和社区范围内的个人违法建设查处。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市区主次干道两侧和广场周边违法建设查处(主次干道和广场范围和要求按市政府21号令执行)。凡涉及交通、建设、水利、园林绿化等具备违法建设查处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违法建设案件,相关部门不得推诿,应主动进行查处或配合查处,全力支持防治违法建设工作。市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是履行各自职能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四、建立健全市、区(新区)、街办(乡镇)和社区居委会(村)四级防治工作管理网络。各街办(乡镇)要明确相应机构专管违法建设防治工作,各社区居委会(村)要明确专人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协查工作。
五、健全完善群众监督投诉机制。市各具备违法建设查处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各区、街办和社区居委会均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鼓励群众举报违法建设。首接违法建设举报的单位不得推诿,应做好登记后,按照本意见职能分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六、防治工作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我市建成区无违法建设。对违法建设存量,各区要制定周密计划进行查处,做到逐年减少,力争五年内全部查处完毕。对新生的违法建设,要及时发现,及时查处结案,杜绝违法建设增量。
七、各区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并受市规划局委托,负责对正在发生的个人现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现场处置,责令其自行拆除;拒不自拆的组织助拆;既不自拆又不接受助拆的,可组织行政或司法强制拆除。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公安、法院等部门要积极支持行政和司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执法保障。
八、各区及镇江新区有关部门应积极参加各自管辖范围内,由规划部门组织的个人建房联合踏勘和综合验收等规划管理工作。规划部门要将相关规划许可事项及时通报区有关部门。区有关部门要协助规划部门监督检查辖区内合法建设活动的跟踪管理,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台帐。市规划部门应将其收取的个人报建管理费用给予各区适当分成。(参与规划管理工作和管理费用分成的具体操作程序及方法,由市规划部门与各区另行商定)
九、房管部门要会同各区抓好辖区内的生活居住区物业管理工作,尽快扩大物业管理的覆盖面和物业管理的质量,并要求物管单位承担发现、制止、上报违法建设的相应责任。
十、工商部门应对申请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场所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得对利用违法建设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营业许可执照。对已利用违法建设领取营业许可执照的用户,由工商部门负责进行清理并予以吊销。
十一、新闻单位要加强防治违法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报道,为防治工作长期有效地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二、各级公安部门要全力支持违法建设防治工作,为强拆违法建设行动提供执法保障,打击妨碍执法工作的违法活动。
十三、人民法院要积极受理规划局、行政执法局等行政机关提起的违法建设行政案件,及时审理及时判决及时执行。受理违法建设行政案件的收费要有依据,符合有关规定。
十四、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督办党员、领导干部和机关、部门和单位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及时对违法建设行为者和查处违建不力或利用职权谋私者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十五、防治违法建设日常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和考核制。市政府与各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每年签订目标责任状(责任状内容另详),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相应责任及奖惩要求。年终由市政府委托市有关部门对各区(新区)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由市政府按责任状规定分别给予各区政府相应奖惩。
十六、各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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