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6/06/25【颁发文号】越府办〔2006〕102号 [CENTER]关于印发越秀区区属单位建设工程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越秀区区属单位建设工程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业经2006年5月15日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区建设市政局反映。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CENTER]广州市越秀区区属单位建设工程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凡区属单位建设资金来源于财政性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外国政策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自筹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本实施意见。 区属单位是指区属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区属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加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新建、购置、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等建设工程。 第四条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辖内的建设工程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实施意见。 发改、城市规划、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意见。 检察院反贪部门根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关规定,协同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本意见。 第二章 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管理 第五条 区属单位建设资金来源于社会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3〕56号)文件要求,适用登记备案办法,使用社会投资资金以外的资金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按本办法进行项目审批。 第六条 区建设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由区发改部门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投资额超出区一级发改部门管理权限的,由建设单位报区发改部门,由区发改部门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区建设工程项目单位申报投资计划时,需提供项目建议书(或立项申请函)、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报告中须说明招标情况),基本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应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提供区财政部门下达的基建预算通知书及确认的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申请表、规划文件等资料,由区发改部门按规定和承诺的期限进行审批。 需审批的区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在每年的12月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资金来源于财政性资金的需向财政报送预算),区发改部门原则上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审查和报批工作,在每年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下达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相关职能部门。 第八条 区建设工程项目不合理或资金来源不落实的,区财政部门一律不出示资金证明,区发改部门不予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三章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报建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除室内装修工程外)均应按《城市规划法》要求,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广州市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规定,按项目所处的具体位置和建设规模,向规划部门申报规划报建手续。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工程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一般办理程序的立案资料: 一、外立面改造工程类 建筑物外立面改造工程,可直接向区级规划部门申领装修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向区规划部门申请的资料:申请报告、有效房地产证、工程报建图。 二、维修工程类 建设单位所属物业,需要进行加固维修或立面、布局整体整饰的,应向市或区规划部门直接申领项目维修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向区规划部门申请的资料:申请报告、房地产证、房屋原状照片及原状设计图、房屋维修施工图(1∶100比例平、立、剖面图及1∶500四至地形图)。 三、新建(含扩建、加建、改建)建设工程类 按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或规划设计条件,送审建筑设计方案和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个步骤进行: (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或规划设计条件。 建设项目未有建设用地的,应按程序分别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征用建设用地,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汇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建设项目已有建设用地(即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向市或区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 (二)送审建筑设计方案。 已取得规划设计条件,应按要求向市或区规划部门送审建筑设计方案。 向市或区规划部门申请的资料:有效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复印件,1∶500比例地形图及1∶100比例建筑设计方案,历次批复中要求的专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申请报告等。 (三)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送审方案批复中要求办妥有关事项,可按渠道向市或区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向市或区规划部门申请的资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规划部门历次批复复文及最终审定设计方案的复印件,1∶500比例地形图,1∶100建筑设计施工图,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申请报告等。 第四章 建设工程项目财政评审 第十二条 凡有区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预算外的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区财政部门审查。工程在招标和签订合同前,必须经区财政部门审定预算和审查合同。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工程预算送审内容须全面反映和涵盖工程的所有内容,一经区财政部门审定,不得擅自更改预算内容。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20天(若需进行工程招投标的,在招标前20天)将拟建工程的预算书,送区财政部门审查。凡属招投标工程项目,要按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其“最高限价”须经区财政部门参与审核。 报送工程预算书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经认可的可行性报告; (二)经审查批准的项目施工图纸; (三)工程预算书及软盘; (四)详细的工程量计算书及软盘; (五)主要材料使用说明书;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区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工程预算书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根据区财政部门的预算审查意见,与施工单位草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律采用标准格式合同)草稿条款,交区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后,方可签订正式工程合同书。 第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施工进度情况,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和工程进度的原则,采取集中支付的办法,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证确认后的有效资料进行审查后,将建设资金划拨建设单位,确保建设资金依法、合理、及时支付。 建设单位必须对区财政划拨的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地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对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管,原则上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只拨付前期工作费用;工程款必须经批准开工后才能拨付;区财政部门对工程完工后,报送结算前的工程项目,原则上按经审核后的合同价的80%拨付工程进度款,其工程尾款待区财政部门审定结算后再拨付。 第十八条 根据建设资金来源的不同,区财政部门分别按下列程序拨付建设资金: (一) 建设资金属于财政拨款的或上级部门安排拨付到区财政部门的,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和工程进度的原则拨款。 (二) 建设资金有多种资金来源的项目,实行“专户存储,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管理原则。建设单位应督促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区财政基建专户。其他来源资金不到位的,原则上不予拨付财政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对所拨付的建设资金,随时跟踪、掌握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定期检查工程进度、建设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区财政部门,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条 区财政部门对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督促项目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设单位配套资金特别是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的到位进度,不得低于财政性资金到位的比例。 建设单位必须向区财政部门提供年度配套资金计划及资金到位凭证。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承担对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的责任,出现下列情况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不经区财政部门审定预算的,不予办理招标手续;不经区财政部门审定预算和审查合同的,区财政部门不予拨款和审定结算。 (二)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符合必须招标要求的工程项目而没有招标的,区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配套资金不落实或长期不能到位的,区财政部门有权缓拨或者停拨资金。 第五章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第二十二条 凡区属单位总投资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工程除外)。设计费、质监费、设备供应在50万元及以上的,也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监理费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20万元的,或单项工程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金额少于50万元的,在承发包工程项目时,建设单位必需向社会公开工程项目发包信息,募集3个以上承包施工的报名单位并进行资质审查; 通过资质审查的报名单位按照要求提交项目的承包书、设计方案、预算书等相关资料后,由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小组)进行综合评审并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按照择优原则确定承包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预算必需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建设单位要与承包施工单位签定承包施工合同,并对履行合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工程项目结算报送区财政部门审定;承发包工程项目报送区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凡通过招标的各类建设工程,有增加项目的,在完备有关手续和资金有保证的前提下,其增加项目的金额少于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的领导班子讨论研究,报上一级主管领导同意,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可不另行招标;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一定要重新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七条 区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区建设工程招投标进行指导、协调,协助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公告,办理有关招投标手续和提供有关的政策咨询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前,应在区招投标管理机构的协助下确定招标代理单位,并应递交下列有关招标所需资料,到区招投标管理机构办妥招标有关手续,方可进行招标: (一)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表; (二)《固定资产投资立项批文》或《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用地批文或产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报建意见审核书》; (五)《建设工程类别核定书》(广州市造价管理站办理); (六)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 (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八)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的预算(最高限价); (九)经设计单位和招标单位盖章的施工图十一套(土建含地质资料); (十)区财政性投资超过50%的项目招标的评标小组成员,全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如确需招标单位代表参与评标的,由招标单位推荐不少于所需招标单位代表3倍以上人选并从中随机抽取确定; (十一)推荐一家监理公司,或通过招标确定一家监理公司; (十二)招标委托合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 (十三)《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机构申请表》及招标机构人员的职称证书、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及聘任证明(自主招标的需提供,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不用); (十四)《邀请招标核准书》和招标邀请书(邀请招标的)。 第二十九条 区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广州市有关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三十条 区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已领取的资质证审查;负责对招标有关文件的审查;负责对招标全过程进行监督;负责对中标单位中标后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区招投标管理机构接受单位、个人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核实查处。通过检查、现场监督等方式,依法对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依法进行招标的。 (二)招标投标活动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的: 1.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 2.招标人不按照核准方式和原则开展招标工作; 3.招标文件内容不合法; 4.招标、评标过程不公正、不公平; 5.中标人的确定不合法。 (三)合同签订、履行的情况: 1.合同签订与招标结果不一致的; 2.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3.实施过程中概算控制情况与合同确定不一致的; 4.履行质量、进度等情况与招标文件及合同不一致的; 5.擅自增加工程项目、扩大工程量的。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不得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 第六章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应按《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在信息系统上要如实填报《施工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及《监理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并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确认,还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二)施工中标通知(应招标的工程)或施工企业资质和广州市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证书(不需招标的工程); (三)施工总承包合同(对已确定分包单位的,应提交分包合同,未确定分包单位的,注明拟分包项目及分包单位); (四)监理中标通知书(应招标的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五)发改部门颁发的《固定资产投资立项批文》或《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建设用地批准书; (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 (九)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十)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十一)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表; (十二)余泥渣土排放证; (十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注册证书、资格证。项目经理、施工员、质安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证书; (十四)劳动保险统筹金缴纳凭证原件; (十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据原件; (十六)合同印花税收据; (十七)建筑业管理费缴纳收据。 第三十四条 区辖内建设工程必须严格落实安全文明施工制度,确保城区的优美环境。所有建设工地在动工前,必须按照市建委的有关规定,到城管执法部门办理施工标牌方能进行施工。 第三十五条 凡区属5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推行工程监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第三十八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按照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四十二条 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规定履行监督职责。施工单位应负责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及规定。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构配件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进行监督管理,并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进行抽检。 水泥、建筑砂石、钢材、墙体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由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不可预见的工程内容,其造价超过原预算造价总额50000元或以上的,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区财政部门送审。 重大设计的变更经论证合理后,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原审查机构批准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才可实施。 建设单位应在重大设计变更前20个工作日,将工程变更预算书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送区财政部门审查。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工程方可变更。否则,财政部门不予认可。 第四十五条 区财政拨付基本建设资金必须经过审核,并在审定的财政性资金投资总额内拨付。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和委托对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结算进行审核,并以评审机构报送的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和结算审查报告,经财政部门确认后出具的审查结论,作为项目工程概算、预算和结算审查批复、下达工程项目支出预算及拨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依据: (一)招标工程应以招标文件、中标价作为评标开标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依据; (二)评审机构报送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报告,经财政部门确认后出具的审查结论,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工程价款结算及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三)评审机构报送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报告,经财政部门确认后出具的审查结论,作为办理资产和资产登记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定期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是否按计划进行; (二)合同的履行情况; (三)其他应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 凡属区5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推行“双合同”管理,即在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廉洁协议。 第七章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第四十八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发改部门申报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验收手续,其中新建工程(含扩、加、改建工程)应完成室外绿化、室外装修,按要求拆除用地范围内旧房。 建设单位应向规划部门递交如下资料:申请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新建工程另附广州市建设工程验收测量记录册、竣工图。 第五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应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决算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三方认可的结算资料报送区财政部门审查。 区财政部门经委托评审机构审核,取得评审机构审核结论作为依据,批复《越秀区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查结果通知书》后,将按审定后的结算,按实拨付工程尾款。 报送工程结算书时,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合同书、协议书原件; (二)承发包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的工程结算书及备份软盘; (三)竣工图纸(盖竣工图章,承发包双方盖章); (四)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或修改通知; (五)有效的现场签证记录; (六)详细工程量计算书(备份软盘); (七)工程监理报告; (八)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含招标答疑文件、经济投标书); (九)竣工验收报告书及质量等级证书; (十)施工组织设计; (十一)工程地质资料(土建工程); (十二)钢筋耗用量抽料表及备份软盘(土建工程); (十三)材料价格凭证; (十四)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十五)包装要求:将以上所有资料用一个图纸袋装齐(一个工程用一个袋装),封面写上工程名称、工程资料、承发包方的名称、联系人、电话等。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价款结算,经财务部门审查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将竣工财务决算送财政部门审查。 报送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竣工图; (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三)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四)合同; (五)工程监理报告; (六)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及核定单; (七)竣工验收证明; (八)建设单位现场签证; (九)主要材料、设备发票; (十)工程项目点交清单及财产盘点移交清单等。 第五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财政部门委托审查任务的评审机构,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向财政部门报送审查情况。能够按单项(单位)工程的工程进度划分基本建设项目的,评审机构应按单项(单位)工程的工程进度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报送审查情况,不能按单项(单位)工程的工程进度划分的,按季度报送审查情况。 (二)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评审机构应及时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反映。重大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在评审机构出具审查报告前,应邀请财政部门参加评审机构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单位的会审会议,听取各方意见。建设项目因提高建筑标准、重大设计变更、不可预见支出等原因提高工程造价,应征得财政部门同意。未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在工程概、预、决算审查时应予剔除。 (三)财政部门委托的评审机构应按照委托工作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工程概、预、结算审查报告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报告。 1.工程概算及工程预算的审查报告,原则上应在接到送审报告的20天内完成; 2.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报告,应在接到送审报告的2个月内完成; 3.大中型项目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完成,但最长不超过4个月; 4.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报告,在接到竣工财务决算送审报告的1个月内完成; 5.以上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延长时间的,必须征得委托方同意。 第五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 (四)若在评审机构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不得拒绝、阻挠投资评审工作。 第九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区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监察工作。对区监察部门选定立项监察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监察部门报送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验收、结算等有关资料;在各个重要环节实施过程中,应通知区监察部门派员参与监督。 其它建设工程项目,由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 对不按基建程序办事的,不按区财政部门要求进行工程预、结(决)算审查工作的,不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违反财经纪律的,区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提出劝告、警告直至停止拨付基建资金。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基建程序,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和资本金,不按规定缴纳应缴税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造成投资缺口达50万元及以上的或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造成损失达30万元及以上的,区财政部门应当缓拨或者停付资金,并及时报请区政府责令其改正,由区监察部门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十条 区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 违反建设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按《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十二条 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按时报送工程预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结(决)算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对由此而造成合同违约、拖欠工程款及建设资金浪费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党纪、政纪处分或通报批评。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对危房、严重损坏房、一般损坏房和基本完好房的修缮工程管理,由区国土房管部门汇同区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另行作出具体办法。 凡涉及改变房屋立面、使用性质、维修后增加建筑面积的工程,应由区国土房屋部门报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从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规定(试行)》及《广州市东山区建设工程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