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2/10/01 【颁布单位】 通房基金[2002]72号 关于印发《南通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暂存代理户设立及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 为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减轻单位负担,特设立南通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暂存代理户,并就有关事宜作出规定,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九月十七日 [CENTER]南通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暂存代理户设立及操作办法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市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解决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问题,减轻企、事业单位的负担,维护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失业及高薪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特设立南通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住房公积金暂存代理户,现就有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暂存代理户的设立 中心在濠北路8号苏通大厦房改服务大厅开设专柜(以下称“专柜”),由专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暂存代理户相关业务。 暂存代理户的职能负责办理和记载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失业及高薪离退休人员住房公积金的开户、缴存、转移、支取业务,并提供相关业务咨询。 暂存代理户的运作 住房公积金暂存代理户通过设置暂存代理帐户具体运作。 1、帐户名称:住房公积金暂存代理户(以下简称“暂存代理户”)。 2、帐户管理:实行三级帐户管理,暂存代理户在中心设于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专户下运作,下设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 3、帐号设置:暂存代理户的帐号可参照银行设置单位住房公积金帐号的规定设置,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应按照个人身份证号码设置。 4、帐户运行:目前人机并行,主要依靠计算机自动生成相关凭证,适当辅助于手工记录个人缴存台帐。待时机成熟时,可取消手工记帐。 5、印鉴管理:启用“南通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暂存代理户专用章”,专用于《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和《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不得挪作他用,印鉴由专柜专人保管。 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进入暂存代理户的条件 1、新开户:从未开设过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并愿意按规定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失业以及高薪离退休(年龄在70周岁以下,年收入超过2万元)人员,可在暂存代理户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 2、转移户:已有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但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半年以上未重新就业且不符合销户支取的人员,可进入暂存代理户;原有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高薪离退休(年龄在70周岁以下,年收入超过2万元)人员,愿意继续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也可进入暂存代理户。 暂存代理户办理业务流程 1、开户:凭个人身份证在专柜办理。 2、缴存:进入暂存代理户的人员可以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可在专柜办理补缴、当月汇缴、预缴,专柜委托银行提供相应有效凭证。 3、转移:由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所在单位开具《公积金转移通知书》,送交开户银行,转入帐户即为中心住房公积金暂存代理户,个人可在一周后到专柜查询。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在暂存代理户的个人如重新就业,可由专柜开具《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将个人帐户转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4、支取:凭经中心资金运作科审批的《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由专柜出具《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开户银行提现或转帐。 暂存代理户月缴存额的确定以个人为单位,每人月缴存额不得低于100元。 暂存代理户的其他相关规定 1、在暂存代理户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失业及高薪离退休人员,凡符合《南通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所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失业及高薪离退休人员在暂存代理户内三个月(含)以上未正常缴存的,即为欠缴,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贷款项按商业性贷款利率计算。 以上规定从2002年10月1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