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1/05/28 【颁布单位】 市人民政府 [CENTER]关于加强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意见 广陵区、郊区、邗江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缴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翻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等各项应缴纳的费用。 二、 实行统一收费,即市区建筑工程的各项规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市建委一次性缴纳。未按规定缴费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减免的,规划等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证照手续。 三、 市区各开会企业成片开发商品房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低于50%(各项保证金除外),其余50%在申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前缴纳。零星开发的项目,其规费一次性交纳。未办理缴费手续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核法商品销售许可证。 四、 建设规费除市以上政府明文规定减免外,其余一律不予减免。省以下部门系统出台的有关建设项目规费减免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五、 严格建设规费减缓免审批手续。凡符合扬州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缴费减缓免规定的建设项目,由市建委对照文件规定,严格办理,并定期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核,检查。市建委超出文件规定擅自减缓免的,一经发现,除责令其补收减缓免的规费外,还将视金额大小追究承办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六、 对不符合本文减免规定但又确需减免的,先征收,后由单位出具请示,交市建委,由市建委审核把关,每季度末集中研究一次,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市建委按政府审批的金额返还给单位。市政府确定的规费照顾减免金额按应缴纳的各项建设规费总额同比例核减,由市建委予以核定。 七、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建设规费,一经发现,除责令其限期补缴规费外,还将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有关部门停发相关证照手续,停批其它建设项目。 八、 计划、建设、规划、房管等相关部门必须相互配合,协同把关,共同做好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工作。 附:《扬州市市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减缓免规定》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CENTER]扬州市市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减缓免规定 第一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免缴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 文化教育设施: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翻建旧教学设施。 (二) 民政福利事业: 1、 兴办非盈利性质的养老院、社会福利院。 2、 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含50%)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的生产建设项目。 (三) 市政公用设施:道路(桥梁)、航道、雨污水管、排水河渠闸站、公交场站、路灯、污水处理、绿化、煤气和环卫设施、码头。 (四) 国防军事设施:用于军事目的的工程建设及部队机关的办公用房,军官、士兵集体宿舍、仓库等军队营房。 (五) 因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建设、桥梁修建等市政建设需要而拆迁的复修房或异地安置房(控制在1:1范围内)。 (六) 由市财政拨款按规定面积建设的机关办公用房。 (七) 国家统一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 (八) 经市里批准建设的廉租房。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适当减免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 文化教育设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新建或搬迁教学设施按20%收取,建设图书馆、报告大厅等配套设施按30%收取,学生公寓以及教工集体宿舍按50%收取。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技校、职业中学(含普通高中)、幼儿园等的教学及其配套设施统一按50%收取。 (二) 纳入市政府年度绿卡项目计划的工业技改项目,根据市政府文件,每平方米按20元收取。 (三) 市级行政机关建设的各项生活配套设施和部队机关建设的军官家属宿舍按60%收取(生产、经营性项目全额缴纳)。 (四) 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按50%收取。 (五) 民政福利企业:经认定,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50%的民政福利企业,其中生产建设项目按50%收取;残疾人员安置率不足35%(最低不能低于15%)的,按70%收取;生活及附属设施,按50%收取。 (六)危房改造:市属、区属危旧公房改造项目和单位的危房翻建,根据市房管部门危房技术确认的危房面积,按70%收取。 (七) 市属医疗单位(不包括企事单位内部医院)的医疗用房按60%收取,生活及附属用房按80%收取。 第三条 缓缴 (一) 市属、区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亏损并经审计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根据其年报可向建设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缓缴,并出具缓缴保证书,经批准可缓缴。缓缴限期不得超过一年,缓缴额不得超过应缴额的一半。 (二) 缓缴到期末结清者,市建委要组织追缴,并停止办理其有关新项目建设手续。 第四条 凡享受减免费用的项目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应主动到市建委补交费用,否则,一经查实,除补交费用外,还将加收20%的费用。 第五条 经批准后的单位职工集资建房项目,按市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房政策办理。 第六条 扬州大学校区建设,比照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中小学建设项目办理。 第七条 市区市场建设项目(不含作为商品房和经营用房出售的部分)按50%收取。 第八条 外商和市外中型企业在我市市投资办理的建设项目,按50%收取。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