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2/11/14 【颁布单位】 市人民政府 [CENTER]关于禁止在居民楼里新办餐饮业污染环境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今年来,市区积极鏖战饮食服务产业,为繁荣市场,方便群众生活作出了贡献。但也有许多饮食服务项目选址不当,建设在居民楼内,排放的油烟、噪声严重影响居民身体健康,干扰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产生社会不安定因素,群众反响强烈,已成为创建一流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文明城市及巩固夺“三金”成果的热点和难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市区饮食服务业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住宅区居民楼内新建有油烟、噪声排放的餐饮业项目,包括各类饭店、小吃部、酒家等。卫生部门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环保部门不得审批,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规划部门在审查居民小区功能性配套用房、商住楼时要严格把关,规定用途。 二、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建成并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项目应按照扬州市环境保护局、扬州市建设局、扬州市卫生局、扬州市规划局2002年7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市区餐饮服务业管理防止污染扰民的通告》(扬环[2202]36号)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凡年内整改不到位,继续污染环境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一律依法停业治理和处罚,直至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 三、今后,市区新办餐饮业一律实行部门在行政审批中心联审。由工商部门牵头,卫生、环保、城管等严格把关。任何部门不得单方面审批发证。各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严格执法,强化管理,促进市区饮食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OO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