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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扬州市区高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收取标准的补充通知

2007-9-12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41|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实施日期】2002/11/11 【颁布单位】 价工365号 扬政房(2002)124   关于扬州市区高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收取标准的补充通知 扬号 市区各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拆迁办 ...

【实施日期】2002/11/11
【颁布单位】 价工[2002]365号 扬政房(2002)124
 
关于扬州市区高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收取标准的补充通知
扬号 市区各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拆迁办、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房产交易所:
随着我市房地产开发事业的不断发展,高层(7层以上、使用电梯,下同)建筑相继出现,为使高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能够顺利筹集,保证住宅区房屋共用部位的正常维修和各类设施、设备的正常运作,依据《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扬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将市区(含邗江区)高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收取标准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市区现行房价水平,和暂定比例计算,高层住宅维修基金按每平方米45元的标准收取。收取的维修基金,其中15元列入本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户,另30元列入房屋本体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户(含电梯、高压水泵等设备专项维修)。
未缴纳维修基金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核发房屋权属证书,不予办理房屋交易鉴证、租赁、登记备案等有关手续。
非居住用房参照本标准执行。对整幢楼由一个产权单位购买的,可免缴房屋本体部位维修基金。
各县(市)维修基金收取标准可参照本通知执行。维修基金的具体运作、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扬州市物价局
扬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OO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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