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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2007-9-12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81|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实施日期】2000/08/07 【颁布单位】 市建委   关于印发《扬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建工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推行工程建 ...

【实施日期】2000/08/07
【颁布单位】 市建委
 
关于印发《扬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建工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规范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双方的交易行为,实现监理市场的公开交易和平等竞争,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推行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工作,现将《扬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扬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实施办法》
二000年八月七日

[CENTER] 扬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度,规范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交易行为,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必须实行监理且报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按本办法实行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
第三条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条件、公正合法、平等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贯彻分级管理的原则、分级管理的办法按《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分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扬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城内的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调解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纠纷,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三)负责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审查备案,监督合同的执行。
(四)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投标办公室)受市建委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与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单位和标单位的资质(资格);
(二)审查监理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评标办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五)审查招标投标结果,与招标单位连合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单位资格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项目已经有权部门立项批准;
(二)已向招投标办公室办班报建手续;
(三)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四)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招标申请书已经招投标办公室批准。
第十条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 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市、县(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出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 由招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要求邀请三个以上(含本数)有能力承担相应监理业务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不同规模的工程可采用不同的招标方式:
(一)项目总投资在6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项目总投资在600万元以下的,由招标单位自行选择招标方式,报市、县(市)招标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监理招标:
(一)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要求成立项目监理招标组织;
(二)向市、县(市)招投标办公室递交招标申请书;
(三)发出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标办公室审定;
(五)会同招投标办公室对投标申请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资质(资格)审查,并将结果通知投标申请单位;
(六)向合格的投标申请单位发出招标文件,并组织投标单位分别进行答疑,必要时并分别组织踏勘工程现场;
(七)编制评标、定标办法,报招标办公室审定。按有关规定确年定评标委员会(小组)人员;
(八)召开开标会议,当中开标,进行总监答辩。按照定标办法规定,依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单位;
(九)办理中标手续,会同招标办公室联合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与中标单位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合同必须经市建委员会审查。
第十三条 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组织机构,项目条件、建设规模、招标内容、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及招标计划安排等。
须委托代理招标的,应与接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报招投标办公室审查备案。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应在施工招标前完成。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综合说明,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地点、总投资、设计概算、现场条件、计划开竣工日期;
(二)委托监理的范围和监理内容;
(三)业主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包括交通、通讯、住宿等);
(四)对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
(五)监理检测设备、手段要求,工程技术难点监理要求;
(六)必要的技术经济资料、设计文件、图纸;
(七)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和地点;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主要合同条款;
(十)投标须知
(十一)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经招投标办公室批准后,与投标截止日15天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必需持有与监理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有效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材料。
外省、市监理单位进入本市,须凭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和招标单位邀请函到市建设委员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大型建设项目或结构复杂、技术难度较高的建设项目,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监理单位联合投标。联合投标的各方应签订联营协议并得到招标单位及招投标办公室的批准。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实行联合投标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核定投标资格。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二)投标申请书(须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印鉴);
(三)企业简介;
(四)企业技术人员状况、技术装备和检测设备清单;
(五)近年来的主要工程监理业绩;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综合说明;
(二)监理大纲或监理规划;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证书、主要经历和业绩;
(五)项目监理人员一览表(应明确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
(六)监理人员职称证书、监理岗位证书;
(七)用于本工程的检测设备、仪器一览表和委托检测、试验协议;
(八)近三年来的监理工程一览表及奖惩情况;
(九)监理酬金计算方式及报价;
(十)其它有关技术、商务条件。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向招标单位缴纳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一般不超过2000元。
第二十一条 投标书必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印鉴,并由投标单位密封后加盖上述图章,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指走地点。投标书一经送达,不得撤回。确需更正和补充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正文件更正补充。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在招投标办公室的监督下统一在市、县(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由招单位主持。
第二十三条 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定标组织机构,应经招投标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功。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小组)应由招标人的代表和专家评委组成,人数视工程大小而定,应在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评委一人)。评标委员会(小组)主任(组长),一般由招标人评委代表担任。
专家评应当在开标前从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顶的时间和地点,在全体合格投标人在场的情况下,当众公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由招投标办公室或公证部门检查投标书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公布合格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并予以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效标书:
(一)投标书未按规定密封者;
(二)投标书未加盖投标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具委托代理人印鉴(投标书正本附委托书)的;
(三)投标书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内容不全影响评标的;
(四)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末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监理酬金报价违反国家、地方及招标文件有关规定标准的;
(七)有其它违反招标规定的投标行为。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小组)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评标办法评标。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附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一般通过评审投标书和总监理工程师答辩相组合的形式,采用综合记分的方法,对投标单位的监理规划、人员素质、检测仪器设备和手段、监理业绩、监理取费、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全面评审。
(一)主要评标内容和分值分配(总分值计100分):
1、监理大纲或监理规划 15-20分
2、人员素质 45-55分
其中 总监人选 10-15分
专业配套 10-15分
职称、年龄结构 5-10分
岗位资格证书 10-15分
3、检测仪器设备和手段 5-10分
4、监理业绩 5-10分
5、监理取费 5-10分
6、社会信誉 5-10分
(二)评标办法
评委必须按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独立打分,否则视为废票。计算得分时,将分项得分相加,然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余下分数的平均分即为投标单位的得分。
评标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即中标单位。
第二十九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七天内,招标单位与招投标办公室联合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单位。
《中标通知书》应说明中标的主要条件。未中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七日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并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给予标书编制补偿费。
第三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十五日内,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关规定草拟合同,经市建设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双方正式签署监理合同(必须使用国家颁布的示范文本)。监理合同副本报招投标办公室备案。招标单位同时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投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一)应当招标而未招标或自行招标的:
(二)未按本办法执行招标,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
(三)预定框子,照顾关系,致使不应当中标的投标单位中标的;
(四)进场监理人员与投标书确定的监理人员不符的,或项目现场配备的检测仪器设备与投标书确定的有明显差异的;
(五)将中标项目转包给其它监理公司的:
(六)提供虚假资料、隐瞒实际悄况招标投标的:
(七)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词订监理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办公室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招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后,出于招标单位的原因而终止招标,或者定标后,招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向投标单位或中标单位双倍赔偿投标保证金,并与中标单位补签监理合同。
投标单位自行退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签监理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三十四条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在招标投标活动或者履行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或者由市建设委员会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招标投标。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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