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4/05/30 【颁布单位】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季建业 二OO四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我市顺利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部署,市政府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 1、扬州市煤炭经营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58号) 2、扬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58号) 3、扬州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303号) 4、扬州市宁通公路扬州段管理办法(扬政发[1997]56号) 5、扬州市公路客运营运标志牌有偿使用试行办法(扬政发[1992]268号) 6、扬州市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41号) 7、扬州市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92号) 8、扬州市燃气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190号) 9、扬州市城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发放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211号) 10、扬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140号) 11、扬州市区犬类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76号) 12、关于对跨地区内联机构及企业进行归口审批和管理的意见(扬政办发[1993]82号) 13、扬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扬政办发[2000]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