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4/06/01 【颁布单位】 扬府发〔2004〕114号 [CENTER]关于印发扬州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一日 [CENTER]扬州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 为加快扬州市城市化进程,适应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方便群众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手续,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登记,居民在本市登记的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全市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度。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是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凡申请将户口从外市迁入本市或从本市所辖县(市)迁往市区的人员,经有关部门受理,符合本规定准迁条件的予以迁入。 本市市区和所辖县(市)范围内的户口迁移,实行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准予迁入登记制度。空挂户应尽快迁至实际居住地。 本规定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人或迁移人在本市购买、自建住房,单位租赁给本单位员工使用的公有住房,且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或公有房屋的租赁使用证明。 本规定所称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是指申请迁移人被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录用,履行合法用人手续,(其中被企业录聘用的应办理社会保险),以及投资兴办二、三产业,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本规定所称市区,是指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和开发区范围。 下列人员户口准予迁入,由市或县(市)区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工作调动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引进和自愿来我市落户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含成教类)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被单位依法录(聘)用并签订两年以上就业协议,已办理社会保险,具有中专学历的人员; 从事个体经营已在市区或所辖县(市)范围内办理暂住登记和社会保险连续时间满两年,且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中专学历的人员; 其他需人事部门核准迁入的人员; 下列人员户口准予迁入,由市或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受理: 工作调动的在职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企业单位引进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技术员工; 按照有关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应届技毕业生; 被用人单位依法录用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已办理社会保险的应届职校毕业生和非应届高校、技校毕业生; 从事个体经营已在市区或所辖县(市)范围内办理暂住登记和社会保险连续时间满两年,且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技校学历的人员; 被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公有制单位依法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已在市区或所辖县(市)范围内办理暂住登记和社会保险连续时间满六年,且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其他需劳动保障部门核准迁入的人员。 下列人员户口准予迁入,由公安机关负责受理: 未成年或待业的未婚子女投靠父亲或母亲共同生活的及迁入人无工作,需投靠配偶或投靠子女生活的; 外地在本市投资兴业年度累计缴税10万元以上的企业,3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1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申请落户的人员。 允许在本市市区或城镇所在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投资人或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及配偶、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1户迁入; 在本市投资10万元美元以上的外商及港、澳、台商申请在本市落户的大陆亲属。 允许其在本市市区或城镇所在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大陆亲属及配偶、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1户迁入; 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含二手房)建筑面积75平方米以上,购买非住宅商品房购房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已取得合法有效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落户的人员。允许房主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迁入,但一次随迁人口的人均住房面积,市区不得低于25平方米的标准; 由城镇迁往农村固定住所落户村组的人员; 大中专院校、技校录取的学生; 未落实工作单位,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各类院校毕业生; 领养子女、随军家属、刑释解教等其他需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准予迁入登记的人员。 军队转业干部、退伍战士户口准予迁入登记,由市或县(市)区转业、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受理。 行政垂直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调动的正式职工户口准予迁入,由各行政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县以上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凡引进的具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才,可在本市先落户后就业。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引进的中专、技校学历以上的人员,本人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单独立户;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落在政府主管部门设立的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机构,单位集体户或挂靠在亲戚朋友家中。 凡被省内大中专院校、技校录取的本市籍学生,是否迁移户口由本人自行决定。不迁户口的学生,入学时由学校统一造册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登记,不发《暂住证》,毕业后,按其分配去向直接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外省籍学生和申请迁户口的本省籍学生,其户口迁移落户按照省、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凡本规定第五条至第七条中所涉及的年龄、工作年限、投资纳税金额和购房面积的准入条件仅实用于市区,县(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标准,其中县(市)以下地区合法固定住所的面积不作限制。 凡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居民的户口由城镇迁往农村(含回迁人员),只作户籍登记项目的变更。户籍不作为是否享受当地村民享受的土地承包、宅基地安排、自留地安、劳动力安置、征地劳力安置、合作医疗、退伍兵安置、农民退休、村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村民补助补贴等待遇的依据。 凡申请户口迁移的人员,应根据申请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材料的要求,由相关受理部门制定并公示。 第十六条 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垂直管理主管等部门核准迁入扬州市区或所辖县(市)的人员,统一凭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至迁入地公安分局或县(市)区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经公安机关批准跨市、县迁移的人员,由批准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应届的凭《就业协议书》、《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非应届的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毕业证书》和《户口迁移证》;当年技校应届毕业生,凭市或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申报户口介绍信》和《户口迁移证》;退伍、转业军人凭市或县(市)退伍转业军人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其他迁入人员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至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 户口迁入管理工作由市公安局统一扎口,人事、劳动保障、民政、教育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户口迁入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应用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