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5/08/30 【颁布单位】扬府发〔2005〕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省政府印发了《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5]38号)。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按照“能下放则下放、能简化则简化、能加快则加快”的原则,现将我市投资主管部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和备案办法作如下规定: 1、关于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规定,“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核准权限全部下放到县(市)投资主管部门,享受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同等的核准权限。 2、关于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凡需市以上相关部门出具前置手续的(国土预审、环境评价、规划选址等)企业投资项目,由市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各区在权限范围内自行核准,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3、备案类项目参照以上办法处理。 4、《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调整后,核准权限和备案办法不变,若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二OO五年八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