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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通知

2007-9-11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19|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实施日期】2006/03/08 【颁布单位】 扬府办发〔2006〕23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 ...

【实施日期】2006/03/08
【颁布单位】 扬府办发〔2006〕23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全面建设节能建筑,有效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紧迫性
(一)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全面建设节能建筑,是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的迫切需要。我市人均耕地面积不足1亩,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70%。能源资源相对匮乏,绝大部分能源需要从外地输入,资源不足已经成为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瓶颈约束。房屋建筑材料中70%是墙体材料,粘土砖仍占据我市墙体材料的主导地位。我市生产粘土砖每年耗用粘土资源达200万立方米,相当于毁田1500亩,同时,我市每年生产粘土砖消耗近20万吨标准煤。如果粘土砖的产量继续增长,不仅增加墙体材料的生产能耗,而且导致新建建筑用于制冷和采暖的空调能耗大幅增加,将进一步加剧我市的能源供需矛盾。
(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设节能建筑是改善建筑功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采用优质新型墙体材料建造房屋,建筑功能将得到有效改善,舒适度显著上升,可以提高建筑的质量和居住条件,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另一方面,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不仅不用或少用粘土资源,还可以大量利用各类工业固体废弃物,并有效减轻固体废弃物对周边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的污染。加快发展以粉煤灰、脱硫石膏等固体废弃物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我市提高资源利用率、改善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明确工作要求,落实任务目标
(三)禁止使用和限制生产实心粘土砖。市区和各县(市)城区各类建筑墙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除仿古建筑及古建筑修缮),基础部分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并向乡镇延伸。到2008年底,全市所有乡镇建设工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拆并自然村后集中新建的农民庄台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到2010年底,全市基本不再生产实心粘土砖。农民自建住房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四)积极推广非粘土墙体材料,逐步淘汰粘土制品。市区和各县(市)城区范围内,非砌体结构建筑内隔墙禁止设计、使用粘土制品;各类建筑外墙和砌体结构建筑内隔墙限制设计、使用粘土制品;所有屋面、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积极推广应用加气混凝土砌块、蒸压粉煤灰砖、轻质墙板等非粘土墙体材料。力争到2010年底,全市非粘土新墙材产量占墙体材料生产总量的50%以上;市区和各县(市)城区范围内,所有新开工程基本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
(五)全面建设节能建筑。市区和各县(市)城区范围内新开工建设的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要达到《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DB32/478-2001)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节能50%的要求。市区和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开展建筑节能65%的试点。有步骤地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尽快形成符合我市实际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模式。
三、制定配套措施,强化监督管理
(六)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快研究制定执行国家和省推进墙材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有关法规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依法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依法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
(七)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监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建设节能建筑的重要经济调控杠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发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不得制定与上级政策法规相违背的地方性政策,或随意减、免、缓缴专项基金。财政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过程的监管,对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加强标准体系建设与监管。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和节能产品的工程应用技术规定,不断提高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和节能产品的应用水平,逐步完善节能建筑设计、审查、施工、验收的标准化体系。要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要求纳入立项、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监理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建筑的监管,对达不到节能标准要求的住宅和公共建筑,不得批准施工、验收备案、销售和使用,不得参加任何优秀工程和优秀设计的评选,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不得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九)继续加强对粘土砖生产用地的监督管理。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要求,加强对砖瓦企业生产用地的监管。禁止新建、改建或扩建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墙体材料生产线,严格控制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上取土。加大粘土砖瓦窑的整治力度,凡属于《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治砖瓦窑业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42号)规定的六类整治对象的砖瓦窑,要坚决予以关闭。对违反规定的,国土部门不予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停止发放土地使用证,并依法予以查处。
(十)严格对墙体和建筑节能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管。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质量监督部门要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禁止无标生产和质量未达标的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出厂销售;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无采矿许可证或许可证失效的砖瓦企业营业执照,或变更其经营范围,依法查处无照及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和生产设备的行为;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督,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墙改办要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认定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经认定的产品与企业名录,科学引导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项目投入,规范生产和流通秩序,逐步形成符合我市资源环境特点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主导产品体系。对涉及人身健康的墙体材料,要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不经认证不得销售使用。
四、完善政策机制,加快技术进步
(十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投资、税收、价格等经济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工业废弃物的循环利用,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发展。在安排使用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时,要加大对开发技术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和节能产品的支持力度。要积极落实国家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抑制实心粘土砖生产的税收政策,鼓励建设单位采购优质新型墙体材料,引导房地产开发商自觉依法建造节能建筑。
(十二)发挥市场导向作用。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应用为龙头,逐步增强市场机制对墙体材料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优质优价。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信息发布制度。
(十三)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示范,组织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充分利用我市的人才优势,组织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产品的生产技术与装备,提高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的技术水平。积极推动绿色建筑、低能耗或超低能耗建筑的研究、开发和试点,建设优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示范线和节能建筑样板,推广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拓宽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范围。
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工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机构,落实责任。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税务、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领导、组织和协调作用,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发展目标、推广重点和政策措施,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各县(市、区)墙改办要依照行政执法要求,完善执法条件和手段,认真接受政府和部门委托,依法查处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行为。
(十五)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展览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宣传。大力宣传我国能源、土地资源现状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实施建筑节能的重大意义,以及在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拒不执行有关政策和法规,造成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现象,要予以曝光,努力营造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社会氛围。



二OO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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