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3/08/28 【颁布单位】徐建发〔2003〕142号 市建设局关于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的通知 市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为确保我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市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的住宅项目,对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在单体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齐全准予备案后,须通过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建设的,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分期投入使用。? 二、住宅小区竣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 (一) 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 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 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 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 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三、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由市建设局牵头,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并按其职责进行评验,提出整改意见。待整改意见落实后,凭市各职能部门提供的复验合格证明,最后由市建设局下发《徐州市住宅小区交付使用通知书》。 四、将未经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我局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 附件: 1.徐州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报表(略)? 2.徐州市住宅小区交付使用通知书(略)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