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5/09/25 【颁布单位】 锡政办发[2005]12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当前,我国能源资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建筑能耗已占全社会能耗近30%。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对于促进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缓解我国能源资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为实现我市新建民用建筑达到节能50%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要求,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一)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选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及其维护保养等活动。 (二)城市规划建设区内新建居住建筑和全市所有公共建筑必须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政府投资或建造的民用建筑(含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公共建筑等)必须率先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并应在节能新建筑体系、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推广使用方面形成表率作用;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城市民用建筑,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鼓励非城市规划建设区内居住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三)建设(房地产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图机构)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建筑节能推荐性标准。目前,居住建筑应当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和《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DB32/478-2001);公共建筑应当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上述强制性标准的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二、加强宣传培训,积极营造全民节能的良好氛围 (一)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墙改部门,应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节能的政策宣传工作,要结合实例向公众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性,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提高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贯彻建筑节能标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全民节能的良好氛围。 (二)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以及管理等单位,应当加强对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建筑节能知识与技术的培训。 三、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建设、经贸、发展改革、规划、房管、财政等部门和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墙改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抓好建筑节能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建筑节能工作。 (二)为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决定由市建设局牵头,会同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成立我市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建筑节能协调推进工作。各市(县)、区也应成立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开展对所辖区域节能建筑统计汇总工作,以掌握分析建筑节能工作推进情况。对节能设计审查合格、节能工程单项验收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媒体上予以公布,以鼓励建设单位执行节能标准的积极性。市区节能工程在无锡建设信息网(www.wxcin.gov.cn)上予以公布,具体信息由审图机构和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于每季前5日递送市建设信息中心。 (四)逐步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对节能设计审查合格、单项验收合格,并在项目受管辖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墙改部门备案、工程全部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项目,由墙改部门按规定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先征后返)。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或在工程中采用明令禁止、淘汰的产品、材料和设备的,一律定为不合格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发放房屋权属证书,不返还或减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更不得参加“扬子杯”、“鲁班奖”、“绿色建筑创新奖”等优质工程以及优秀设计的评选。 三、落实责任分工,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的相关标准 (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开工建设和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措施,不得暗示或明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二)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法规、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节能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进行热工计算,明确建筑物的主要节能措施、能耗设计指标。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热工性能、能效比等技术指标。 (三)审图机构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并在审查意见书中将不符合有关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和规定的内容单独列出。审查内容包括:建筑热工计算书、节能设计主要技术措施以及相关节能材料、产品的技术参数等。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20日内,按照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渠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向项目受管辖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墙改部门备案。《无锡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可在“无锡建设信息网(www.wxcin.gov.cn)”的相关网页中直接下载。 (四)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以及节能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工艺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特别是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和外保温材料施工时的质量控制,消除质量通病,以保证节能效果。 (五)监理单位要按照节能技术标准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对节能建筑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并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隐蔽工程、工序以及符合节能建设标准和节能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予以鉴认。对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其改正。 (六)各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在确定民用建筑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各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进行规划管理时,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应当执行的建筑节能强制性设计标准。对拍卖土地,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设计标准的要求编入土地拍卖条件。 (七)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审批时,对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编制及评估的规定》(计交能[1997]25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组织论证和评估,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作落实到位 (一)严格新建建筑初步设计编制的审批。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应当编制建筑节能篇章,说明主要节能技术措施,并论证节能效果。审批机关或单位应当组织论证和评估,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项目,不予审查通过。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必须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须将节能工程随主体工程一并报请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在组织民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前,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节能工程单项验收进行监督。节能工程未经单项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工程是否符合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标准要求)。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节能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以及工程质量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要求的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并在质量监督文件中注明。节能工程单项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按照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渠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项验收备案手续,并向项目受管辖的墙改部门备案。《无锡市民用建筑节能单项验收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可在“无锡建设信息网(www.wxcin.gov.cn)”的相关网页中直接下载。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重要部位的专项检查工作。具体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工作要求,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另行规定。 (三)为确保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节能建筑的部品、材料必须委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待条件成熟时,推行民用建筑节能性能检测工作。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新建商品住房时,须将所售商品住房的结构形式及其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日常维护要求等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审查房地产开发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填写《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对已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的建筑物进行装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坏原有节能设施。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规定和要求,对建筑物进行日常维护,避免或者防止损坏相关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发现建筑物围护结构或者用能系统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审图机构、注册执业人员不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审图的,应当及时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依靠科技进步,积极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 (一)积极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市建设局要配合省建设厅做好推广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目录的认定工作。 (二)积极鼓励开发和研究建筑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对在推广应用建筑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积极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