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3-05-01 【颁布单位】无锡市建设局 各市(县)、区建设局: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行为,确保在建工程施工质量,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现将《无锡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违章扣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各建筑施工企业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在试行中遇到什么问题,可直接将意见反馈我局。 无锡市建设局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无锡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违章扣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行为,明确岗位职责,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 第三条 项目经理扣分卡总分为100分,违章扣分周期为一年,从具备项目经理资格的施工人员初次领取违章扣分卡之日起计算。一次违章扣分的分值,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30分、15分、10分、5分、2分五种。 第四条 无锡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委托无锡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负责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违章扣分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扣分卡的发放、接受被扣分人的投诉及组织调查取证等工作)。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无锡市建筑安装管理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对各自管理的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实施违章行为的扣分操作。 江阴市、宜兴市建设局负责做好本市(县)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扣分管理工作,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区建设局分别负责做好各自管理的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违章扣分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经理违章扣分细则 第五条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0分: 1、发生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2、发生死亡2人或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的; 3、拒不接受建管、质监、安监部门停工决定,强行施工的; 4、发生死亡事故隐瞒不报的; 5、在建设部、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对我市的各项检查中被通报批评,影响我市建筑业信誉的。 第六条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5分: 1、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未经建设单位书面批准且未到市建管处备案登记擅自变更项目经理的;或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岗位虚设,经常不在现场的; 2、项目经理超越资质等级范围管理工程的; 3、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4、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2人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的; 5、无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未经有关部门审批; 6、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办公室内无相关质安资料的; 7、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的; 8、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中分项质量抽查不合格的; 9、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使用了未经检验合格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的; 10、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的垂直运输工具的; 11、本条1至10款以外原因而造成工程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一次的; 12、现场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造成社会影响的; 13、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擅自施工的; 14、项目经理部中未按规定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 15、拒不执行管理部门整改通知;或未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复查而擅自隐蔽施工;或未及时提交整改完成报告的; 第七条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0分: 1、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建管、质监、安监部门组织的大检查中抽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技术资料等项目其中一项不合格的; 2、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施工组织设计未作相应修改的; 3、对专业性较强的深基坑开挖、特殊结构、高支模、高压外电防护等,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及未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或未按已审批的方案施工,或未采取相应技术和安全措施的; 4、施工组织设计抄袭其他工程、范例图文,与本工程内容不符的;或施工组织设计无针对性;或无实质性内容;或违反现行国家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的;或无质量预控措施的; 5、不按要求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进行检验就用于工程的; 6、未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的; 7、发生重伤1人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的; 8、工地现场私招乱雇不明身份人员,造成严重后果或刑事犯罪案件的; 9、项目经理未参加继续教育的; 10、现场计量器具不全或未检定的; 11、施工中受到一般行政处罚的;或在施工中有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施工行为的; 12、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的; 13、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数量达不到应当到岗作业总人数一半的; 第八条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5分: 1、发生重伤1人的安全事故的: 2、工程被责令局部停工一次的; 3、工地未写施工日记;或未进行每周文明施工自检和记录的; 4、工程开工前未按规定进行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的; 5、岗位人员配备与投标文件和报建时管理人员名单不符且未经申报批准的; 6、施工现场未悬挂施工标牌和安全标识的; 7、无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或安全检查无记录的; 8、项目部未设办公室,或项目部办公室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合为一室,或与厨房、宿舍混在一处,或项目部办公室使用易燃材料搭设,或无有效的防火设备与防火措施的; 9、在建工程内设置宿舍的;或施工现场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10、工地周围未按规定设置围挡,未进行封闭管理或无门卫制度,施工扰民遭投诉的; 11、施工现场质量责任制、质量管理网络及现场管理人员等未上墙的; 12、项目经理证书借与他人使用的; 13、见证取样人员无上岗证的或冒名签字的; 第九条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2分: 1、工程未按实际情况绘制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或未按施工总平面图实施;临时设施、大宗材料堆放不符合施工总平面图要求,侵占道路及危及安全防护的; 2、消防设施或明火管理制度不能保证防火要求的; 3、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的;或上岗证过期未年审的; 4、工程施工作业期间,项目部管理人员除项目经理外,不在岗人员超过2人的。 5、现场材料无标识管理的; 6、施工人员无职业技能上岗证或暂住证的(以每5人计); 第三章 违章扣分的执行 第十条 违章扣分由两名持证的执行人员共同执行,在执行扣分时必须出具《江苏省行政执法证》。 第十一条 在执行扣分时,执行人员要对主要违规行为进行拍照,或以其他方式取证作为处罚的证据。 第十二条 实施违章扣分用的扣分表格由市建设局统一制作。扣分表格应列明扣分原因、扣分值、工地、时间、被扣分人及所属企业、整改期限、执行人等内容。 第十三条 违章扣分与对工程项目经理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处罚或者追究其质安事故责任同步执行,并作为项目经理资格年检的依据。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经理一次有两种及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十五条 市建管处(江阴、宜兴及各区建设局)发现工程项目经理扣分分值已满(超)30分的,市建管处(江阴、宜兴及各区建设局应及时上报市建管处)应及时上报市建设局,并由市建设局签发统一版本的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所在单位、工程所在地区建设局、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 已扣满分值的工程项目经理岗位证书由市建管处(江阴、宜兴及各区建设局代收交市建管处)代收并交市建设局统一保管,考试合格后及时发还,其正在负责的工程管理工作由施工企业另派有相应资格人员接替,且必须经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备案。 第十六条 在执行扣分时,扣分表格(见附表)一式两份,并由两名执行人和被扣分人签名确认,一份由执行人交扣分执行机构录入档案,另一份交被扣分人。 在执行扣分时,若被扣分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确认,执行人双签见证并实行留置送达。 第十七条 被扣分的项目经理,如果对扣分有异议的,可在被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诉。 如对扣分执行情况确有争议,由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经查实确属错误扣分或扣分依据不足的,应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以及由扣分执行机构向当事人及其所属单位书面更正。 第十八条 无锡市建筑安装管理处每月向市建设局工程建设处上报违章扣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及违章扣分月统计报表。并定期通报在一个周期内扣满分值的人员名单。 第四章 扣分卡年检和罚则 第十九条 一个违章扣分周期期满后,按扣分卡所余分值对持卡者进行年检: (一)扣分卡所余分值不少于70分者为合格。 (二)扣分卡所余分值不足70分者为不合格。不合格者必须参加市建设局组织的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年检或继续执业。 (三)扣分卡所余分值不足60分者或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再次扣满(超)30分者,本市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暂停其本年度上岗资格,下年度降级使用,并作不良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外省、市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不再享有在本市承接任务的资格,并由市建设局书面函告当地建设局,作为其资格年检的依据。 (四)扣分卡所余分值不足50分者,由市建设局责令其暂停执业资格,并作不良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同时不予其注册年检,并报请省建设厅取消其执业资格。(其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必须重新审核。) 第二十条 施工人员由于被扣分、扣证而导致企业资质年检时注册人员数量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市建设局将视情况对该企业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连续两年在工程项目中上岗而未被扣分的施工人员,扣分卡免年检一次。 第五章 再培训和返岗考试办法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局委托无锡市建筑职工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市建工中专”)负责对违章人员的再培训和返岗考试工作。市建工中专可根据实际需要,每季度或半年组织一次再培训,对在一个违章扣分周期内违章扣分分值满(超)30分的施工人员进行再培训和返岗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考试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考。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印有关再培训资料。再培训和返岗考试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规范、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安全评分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 再培训及考试的方式: (一)根据被扣满分须再培训的人员名单;将再培训及考试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二)当事人所在单位通知须培训的人员到市建工中专办理再培训有关手续,领取培训资料进行自学,再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有关再培训,并参加考试。 (三)考试采取闭卷的形式进行,并将从严监考,以保证再培训的质量。 第二十五条 参加再培训并通过返岗考试的人员到市建设局重新领取岗位证书和扣分卡,并由市建设局以统一版本的通知书告知扣分执行机构、当事人所在单位及工程所在地建设局。 第七章 执行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执行扣分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1、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2、熟悉有关法规、标准及规定,坚持科学的工作态度; 3、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4、熟悉“扣分办法”’,严格按“扣分办法”的程序进行扣分; 5、对实行扣分的工地认真取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二十八条 执行人员在执行扣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拘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内部批评、通报批评、暂停上岗资格和调离岗位等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